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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第三,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日本在二战以后实行司法改革,其主要目标是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提高司法权威性的手段之一,便是实行严格的司法考试,精心筛选法律职业者,从而增强国民对法律职业尤其是法官的,从而藉此提高司法的权威性。[14]这一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事实上如果人人可以不经过任何从业资格的考试而担任法官,而作为法官也不需要任何专业方面的要求,则法官的品位和素质便大大降低了,法官裁判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也必然会随之而降低。司法的裁判的品质是很难保证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正确的裁判也受到当事人,特别是败诉一方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因此只有提高法官的素质,使那些社会中道德品行端正、法律业务精良的人士担任法官,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
  司法权威性的提高需要从制度上根除腐败、保证司法的廉洁公正。在司法腐败仍然十分严重的情况,司法不可能具有一般民众从内心真正认同的权威性,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其中便包括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也是法律职业者廉洁公正、具有权威性的措施。
  第四,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有助于法院内部工作的合理分工和有序化,有助于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通过实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在法院内部根据工作性质以及每个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实行合理的分工,法官应少而精,而不能使不胜任法官工作的人担任法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一方面,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由于法官的整体素质不等,经常造成法律界的人们之间语言不通,对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理解不同,从而削弱了法律家的力量,对法治进程起到了阻碍作用。[15]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缺乏适用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规则,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各开“一扇职业大门”,在部门意义上进行职业的改造,造成了一种“三分格局”,划地为的部门割据式改革,各个部门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理解甚至合作从而形成了资源的浪费,尤其是不能形成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社会上构成一个专门的法律家阶层,有效地活跃于法律组织体之中,建立法治社会,作为更多的贡献。[16]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必要的。帕森斯认为,法律专业集团的活动是使社会稳定的非常重要的机制之一。通过这一机制,使一个变幻莫测的社会得以维持相对的稳定。[17]由于司法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因此即使社会充满了矛盾和利益冲突、腐败和无序现象严重,但只要有一批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法律业务精良的职业法律家严格执法、维护社会正义,必须会对社会的稳定形成巨大的保障作用。相反,如果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低下,贪赃枉法,则对社会的危害将比其他人的腐败对社会危害更重,也会造成社会缺乏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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