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院长在《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情况汇报》中指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8]这一评价是十分客观的。当前要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法院队伍,这就需要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
二、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是一整套保证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的制度,包括对法律执业者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套规章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专门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庞德所指出的“法律专业集团对社会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和司法方式的培养,始终扮演着一名举足轻重的角色”。[9]法律组织机构按照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是法律能够得运转和执行的重要保证,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铁序得到维护的重要前提。法律组织的专业化对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具体来说:
第一、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及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我国古代思想家历来强调执法者的素质对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的重要性。如白居易指出:“虽有贞观之法,敬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10]王安石提出:“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莫理”。[11]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尤其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立法日益发展,法律技术性和专业性越来越高,正如美国学者诺内所指出的:“合法秩序愈发达,赋予法律职业的使命和责任也就愈重大。此法学家需要运用成套的独具一格的技能以成其事”。[12]如果司法者缺乏必要的执法素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得到严格遵守。但如果司法者具备良好的执法素质,即使法律存在着漏洞,也能够由司法者作出恰当的填补,从而保证法律的价值充分实现。
第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的重要标准在于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如果司法完全依附于行政或者与行政不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是不可能形成的,正是由于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分离,法律职业作为专门从事法律适用的部门,才得以形成和发展。而司法越独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程度也越高。在我国,鉴于司法独立不强,而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无疑有助于司法的进一步独立。一方面,一些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如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等,其设立的目的旨在实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有关法官回避制度等也是为了进一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根据法官的职业纪律要求,法官不得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经营商业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有助于法官的中立和独立。尤其应当看到,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旨在全国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这有助于从根本上增进司法的独立。目前由于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使人们普遍担心如实行司法独立,裁判公正性难以保障。[13]因考虑到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而对司法独立的担心是不无道理的。事实上,法院内部的“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担心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而形成的。然而司法不独立,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便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上的保障。所以,通过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对进一步增强司法独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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