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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在中世纪的法国,有资格担任律师的只有僧侣阶层,其主要任务是在法院向被告灌输宗教思想。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不允许当事人聘请辩护人参加诉讼。至13世纪以后,由于王权的不断扩大,教会法院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僧侣逐渐被禁止在世俗法院出庭辩护,以后,一些接受过正规教育的注册登记的世俗律师逐渐形成,由于世俗律师竭力维护王权的和国家的统一,因此也受到王权的保护。至17世纪,法国出现律师工会,律师职业也实现了专业化。[4]然而,自中世纪以来,法国没有采取英国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方式,而主要是从专门接受过法律训练、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人士中挑选。这就形成了大陆法国家的一贯传统,即法官与律师职业是分开的,法官属于政府官员的组成部分。然而,大陆法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应接受良好的法律训练与教育。尤其是自本世纪以来,大陆法国家建立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法官实行严格选拔,从而保证了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未形成一套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制度。这固然与法律不健全、法学教育不发达有关,但观念上轻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不失为一项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法官、检查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技术性和职业的专业化。五十年代为与旧法划清界限,法官的名称也取消了,而改称为审判员。直到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法官一词在法律上才得到正式地确认,我国的律师早在1986年便开始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制度,而法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迄今为止仍没有建立。由于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门坎太低,以至于法官的来源十分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匆匆上岗,独立办案,导致法官的人员素质的专业化程度至今不能令人满意。1979年制订的《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便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基本上对法官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来提出任何要求。由于许多从未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转到法院,不完全适合法院的工作要求和保证审判质量,因此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时增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然而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标准衡量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具有法律知识,从而使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极不明确,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较低。截止目前为止,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各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5]截止1994年,“就全国而言,没有达到法律大专程度的法官,大约有近一半”[6]《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曾披露了一位中级法院院长对法官素质偏低的抱怨:“在我国,司法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转干当法官。一天法律没有读好的,跟法律一点儿都不沾近的,一转呢,都来当法官。……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专业的人,(学历)包括初中,小学当然太低了,这样的人,可以到法院当院长。当院长之前或之后,送到高级法院培训中心,培训一到三个月,取得合格证,就可以当法官了”[7]这一抱怨或许有夸张的色彩,但某些数字仍反映该抱怨并非子虚乌有。1993年全国各省,直辖市等级法院院长换届选举时,新一届30位院长中不具备大专学历者占30%,毫无“政治业务”背景者占27%,由此可见,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过低,与法治现代化对法官所提出的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的要求差距甚大。有关法律职业的专业化问题,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恐怕很难实现。然而,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出发,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我们必须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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