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选用1999版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专用条款23.2中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业主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但在审价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业主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商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双方之所以发生分歧,是因为合同范本通用条款23.2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因此,承包商应投入足够的技术力量对合同各组成文件进行前后对照、逐条逐字详细分析检查。特别是承包商应知道:根据合同范本业主与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这就要求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即使是在工程施工后期也要非常慎重地对待与业主签署的任何书面的东西,力求避免组成合同的文件之间潜在的矛盾或不一致,谨防因疏忽造成签署的文件出现与早期文件相悖的不利于自己的内容,使承包商原先已争取到的有利条款前功尽弃。
四、合同范本中固定总价合同引发的问题
固定价格合同可能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可能是固定单价合同,然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结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些固定单价合同事实上可能更应该归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是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的确定合同价格的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而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㈠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八条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上述特点,除结算简便的优点外,主要是业主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或者业主作为投资商想事先锁定建设工程的投资收益,基于此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的优势地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比业主要大得多,因此,承包商应将可能影响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等风险因素予以仔细考虑并规定在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