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现行“司法解释”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刑事法庭上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充分显示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大规模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在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这一大背景下,我们需要着力关注的是完善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尤其是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以此为契机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建立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得侦查、公诉以及审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能够成为法院司法裁判的对象,并保障作为实体性规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得到切实实施。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从保障公正审判的角度出发,强化审前程序中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扩大法庭审判中律师的参与范围和参与效能,并通过诉讼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审判权的中立行使。当然,要确保非法排除规则得到切实实施,除了司法制度和相关诉讼程序作出必要的变革之外,还要求公安司法人员的一系列司法价值观念进行根本性的转变。
【注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6页。
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看守所与刑警、预审等刑事侦查部门大体是平行的职能部门。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设置于同一级公安机关内部,并接受统一的指挥和领导,这就使得看守所的羁押工作不得不与刑事侦查活动发生联系,甚至直接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但是,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关系越紧密,被羁押者的权利和自由就越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制度逻辑。有关该问题的详细讨论,请参见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有关程序性辩护问题的详细分析,请参见陈瑞华:《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关于“配合原则”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影响之全面讨论,请参见陈卫东、李奋飞:《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最高法院一些法官的著述中略窥一斑,请参见熊选国主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