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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成因分析

  原因之六:刑事法庭普遍缺乏对于公正审判价值的必要尊重
  为什么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什么要排除那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很有可能是真实的)?对于这些问题,不要说一般的刑事法官,即使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似乎也存在明显的误解[⑥]。在不少法官们看来,建立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一次的研讨会上,一位法官甚至明确主张,对于那些刑讯逼供获得的“有罪供述”,如果经查证确实“属实”的话,就不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可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很明显,如果站在“结果中心主义”的立场上来看待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那么,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要不要排除确实是无关紧要的,至少在很多情况下是如此。毕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一回事,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是真实的则是另外一回事。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甚至会使刑事法官们觉得,在很多情况下,刑讯逼供不仅不会导致被告人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相反,这一有罪供述还极有可能是“真实”的,符合所谓的“客观情况”的,其对查明案件的真相来说也确实具有非常充分的结果有效性。显然,在这种“结果中心主义”的观念氛围笼罩之下,中国的刑事法庭是难以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但是,建立排除规则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有罪供述难道仅仅是为了确保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吗?难道它不应该为了维护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通信自由和秘密、人身自由等公民权利,制裁侦查人员的违法侦查行为而存在吗?难道它不应该是公正审判的最低要求吗?
  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刑事法庭确实需要以公平审判尤其是“过程中心主义”等价值观念的指引。事实上,法庭审判过程中一系列程序规则的设计并非单纯是为了确保案件真相得到最大限度的发现,而主要是围绕着如何确保公正审判尤其是审判过程的公正性这一目标而进行的。从公正审判或者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来意图显然不应是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而主要是为了抑制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并以此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法庭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予以排除,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就得不到禁止,刑事法庭事实上就是在纵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因为它使得控方能够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然而,人们可能会问,这样的法庭还是司法公正的主持者吗?在这样的法庭中,被告人还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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