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成因分析
李奋飞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之中,但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状态。在重新构建“中国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前,有必要对现行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根本原因进行深入的揭示。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成因分析;司法制度
【全文】
引言
无论是1979年的旧
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要求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禁止以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但是,遗憾的是,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非法证据是否应予排除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似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司法解释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显然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调查和研究。但是,由于作者受到诸如经费、精力、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很难从事这种大规模的调查。甚至有时候,即便在一些地区展开这种调查,也极难得到准确的数据。正因为如此,才有学者发出这样的慨叹:调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一种“权力资源”[①]。
不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近几年媒体就有关案件的报导中对这一问题有所了解。从媒体对有关案件的报导来看,“非法证据”及其应否排除问题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刑事法庭审判之中,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会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理由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是,从近年来新闻媒体所披露的一些相关案例来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即使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通常也会采取规避甚至置之不理的态度,而拒绝将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纳入法庭裁判的对象。即使在一些例外情况下,法院允许被告方提出有关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问题,并给予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调查和辩论的机会,但这种调查和辩论并不存在独立的听证形式,而基本上是依附于正式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并将其作为法庭审判的一个枝节问题而存在。结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几乎无一例外地都遭到了法庭的拒绝。当然,这一拒绝有时未必是“明示”的,而很有可能是“冷处理”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即法院在其判决书中根本不“谈”刑讯逼供是否存在这一问题。当然,“行动中的法”与“纸面上的法”出现一定的差异是时常发生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如此,司法解释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其实施效果之间的距离之大,还是令人极其惊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