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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人性

  当社会对公正司法给予极高的期盼,法官往往承受了过多的重负。手持法律天平的人同样需要法律的关怀,法律要其超脱,他又不可能超脱。从法理上讲,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代表,是整个国家专政机构上的一个链条。按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分野的路径,法官既非社会的,亦非民间私人的,他只能以法律和国家利益为圭皋,当代中国对司法和法官中立、独立理念的盲从,既泯灭了司法的阶级属性,也漠视了法官的尴尬处境。试观人类社会的司法实践史,哪一位法官不在维护某个国家的利益?哪一位法官不在维护某个阶级的利益? 法官的局部超脱只能是相对有限的超脱,国家司法的本质注定了法官的非超脱性和特定的利益属性。尽管他不应当为自己谋私利,但其活动中内敛的利益属性总会有相应的归宿载体。当我们撩开西方所谓独立、公正的司法面纱,就会发现公正背后的实质反差。西方的形式法治和公正司法能否解决贪富差距问题?能否解决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能否解决政治欺诈等根本性的人权关怀问题?无视社会不公和下层人民的疾苦,沾沾自喜于形式独立的西方法官,难道真正是上帝的法官?司法毕竟是世俗的,是现实中利益冲突和协调的产物。法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国家介入社会利益冲突的斡旋者和裁判人,真正完全的司法和法官独立与中立也许只在彼岸世界的大洋国。在现行宪政体制下,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只可能是一种形式理念,是民众对强势力量干预司法不满的一种思想反馈话语。法律和现实的困惑,公正与效率的矛盾等等已给予我们法官太多的羁绊。如再要其孤独地超脱,谁能为他打碎身上的枷锁,法律又要如何体现对他的人情关怀?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晴雨表。对社会公正的探索和追求不失为解决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制度的完善,对法官人格力量的追求,对苏格拉底式殉法精神的倡导,尽管是促进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但在寻求司法公正的根本操作途径上,我们在深刻剖析司法的人性之余,尤须冷峻地分析司法的社会环境。制度重于外防,道德凭籍人心,二者有助于公正,但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在司法之外。当人们将公平正义唯求助于法官和司法之时,那不仅是法律和司法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剧。孤独也许是一种镜花水月般的美,是文人墨客与生俱来的心灵感悟,是得道高僧修来的禅境,但它不是司法公正的守门神。法律是世俗生活的结晶,司法和法官从来就是联系法律和社会现实生活的桥梁,惧怕生活、逃离尘世的法官并不能带来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福音。司法不能孤独,法官也最忌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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