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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人性

  中国的道德自律思想源远流长,对司法者的道德欲求极为慰贴国人的人心。儒家提供的“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路径至今仍蕴含于国人的心灵深处,“清官情结”仍是民间社会不言的表白,法官的道德品性和人格魅力至今仍是人们所津津乐道的话题。司法做为太阳底下最公正的职业,其从业者的人格素质,社会阅历和能力才干俱要有相当的要求,老百姓对法官的人品评点本无可厚非。问题只是,中国人几千年的“清官”期待为何只是一枕黄粱?道德自律的魅力为何抵御不了名利场上的诱惑?我们都知道,法官是人而非神,他须食人间烟火,须养家糊口,他有七情六欲,亦有喜怒哀乐,身处尘世间,俱摆脱不了社会对其的种种束缚和诱惑。对法官过高的道德欲求乃是扼杀法官为人的天性,而且对其要求超于现实,其结果必致虚假,司法公正也就变成了皇帝的新衣。尽管我们希望法官更多的善,但我们只能保障其不为恶,这才是司法的人性论基础。对现实的逾越,超过必要的限度,便是美妙的乌托邦,柏拉图的“哲学王”理想不也是让位于世俗的“法治”?
  对人格善的追求,不仅是法官,也是社会每个个体的义务。对精神境界的追求和享受是人之为人及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金钱拜物教”导致的物欲横流尽管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但这种动力不可以牺牲社会道德做为代价,社会每个个体都负有铁肩担道义的责任。当人类永远处于一个不断异化的悖论语境当中,法官同样摆脱不了为人之悲哀,生活之不顺,在困顿中推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正义,司法职业本身即带有飞蛾扑灯般的悲壮。司法就其根本而言,是一种善的事业,对弱者的同情,对不公平的矫正,对社会矛盾乱麻的清理,无一不体现伦理的善。但司法又是生活的,司法者每天面对的是法律的生活,对社会精细入微的体察,对人性人情的洞明,乃是公正司法的判断基础。精深的法律底蕴、丰富的生活阅历是公正司法的不二法门,很难想象超然世外的法官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很难想象孤独的法官能深刻地体味尘世的复杂和能以一种悲天悯人的境怀看待法网中的芸芸众生。古人云,“大善如水”。水有形而无常形,人至善而无常境。法官的善是社会一般的善,而非超俗的美,更非孤独的善。孤独求善只是“出世”时的“小隐”,而法官的至善则须“大隐”隐于闹市。司法的最高境界应是平和下的正义,对普天下民众不无二致的人情关怀。而法官的最高境界只是平实的司法,只须忠实于法律,忠实于职业道德,忠实于生活,而非刻意于孤独中思接八方、魂游太虚,才能觅取虚幻的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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