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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人性

司法的人性


唐健飞


【关键词】司法;人性;孤独司法论
【全文】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和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藩篱。千百年来,人们即赋于其深沉的寄托,现实的苦难希求公正的司法带给人们幸福的理想天国。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其说是人对自身价值的彰显,不如说是对人对自身终极命运的关怀。遗憾的是,司法公正仍是人类有限理性中一个无限接近又无法企及的目标。掀开人类法律思想史和司法实践史的画卷,公正司法依就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话题,它令人殚精竭虑,却又令人扼腕叹息,迄今为止,浩如烟海的法律文献无法对其提供一个圆满的答案,可以说,它始终将是人类法律生活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司法有其宿命的困惑。当人们摆脱机械司法主义的纠缠,充分强调司法者的能动性时,便陷入一种无法自拔的泥潭之中。司法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由裁量?其衡平的标准是否值得怀疑?为解决法之确定性与社会生活丰富多变性的二元冲突,司法者应具备怎样的人性人品等等,无不发人幽思。纵观古今思想视域,寻求公正司法的路径大致有两条:一条是在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下,以制度理性的完善来约束司法者的私欲,希通过健全外部的制度环境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其中亦不乏用严刑竣法来保证吏治和司法的清正廉明,如明代朱元璋推行的“剥皮实草”刑罚即是酷例。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内外出台的反腐倡廉的制度网络也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另外,则是一条在人性本善的假设前提下寻求公正司法之路,这条路径强调司法者的个人道德品格,希司法者通过强化道德自律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从而实现司法活动的公正。这两种路径选择实际上与“法治”“德治”的人性论基础如出一辙。而近代以降,国人的法律思想总是徘徊于西方与本土传统之间。历经欧风美雨的“法律移植”论后,面对制度王国与之俱来的先天性缺陷,对传统的留恋,对道德的厚爱和德治的憧憬,又涌上人们的心头。近期出现的“孤独司法论”即属于后者。
  问题在于,制度理性和人的道德自律均有其致命的缺陷。就制度而言,因其伦理基础的可无穷追问性,它无法在合法性上得到融通的,自洽的论证。任何现存的法律制度只是一种具体人群、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的评价符号,它无法获得永时性、元命题式的合理性根据,也不具有普适性。就司法公正的任何制度创制本身都存在合理性问题,我国现阶段大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立法以及形形色色的规范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危机。而且制度作为实践理性,它只是一个过程,现行的规章制度可以告诉我们的方位,我们的处境和经纬度,但夜晚遮风挡雨的客栈毕竟不是旅行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本性流变的外在规范无法担当对司法的价值评判重任。何况任何制度都是需要人为的制度,倘放弃对司法者本身因素的思考,任何制度都有可能成为写在羊皮纸上的公正讫语。对制度理性的崇拜是近代宪政运动以来萦绕国人心中不变的镇痛剂,从救亡图存到改革开放,从“宪政救国论”到“法律移植论”,制度文明仿佛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极其讽刺意味的是,日益增多的制度措施并未根治中国社会的痼疾,亦末能带来世风的清明。单纯依靠制度来防范司法腐败,不啻于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制度司法寻求公正只会是司法的一个基本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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