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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On Der Vertrauensgrundsatz and Its Applying in theCriminal Code


任彦君


【摘要】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的重要理论,旨在分配注意义务,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就体现了信赖原则。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医疗事故罪和业务过失犯罪也应该适用信赖原则的观点,笔者持否定观点。
DerVertrauensgrundsatz is an important theory to decide the liability fornegligence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of Germany and Japan . The aim of it isto allocate the obligation to pay attention to dangers ,and to confine thescope of crimes of negligenc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deciding of crime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embodies Der Vertrauensgrundsatz .In this essay,the author do not agree to the viewpoint that the crime of medical accidentand offenses of vocational negligence should apply Der Vertrauensgrundsatz todecide ,which some man of learning suggested.
【关键词】信赖原则;过失论;危险分配理论;交通肇事罪
Der Vertrauensgrundsatz theory ofnegligent crime danger-allocating theory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casualties
【全文】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的发展,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等的发生率大幅度上升。由此,人们对过失犯罪的研究日益重视,过失犯罪理论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从旧过失论演变到新过失论。其中的容许危险理论符合现代尖端科技发展、高速交通工具、医疗技术、新药问世等时代需求,体现了一种利益衡量。由容许危险理论发展而来的信赖原则越来越多地被大多数国家所运用。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同样适用了信赖原则。笔者就此问题,不揣冒昧,略抒浅见,以求教于刑法学界。
  一、信赖原则的理论发展
  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提到信赖原则,就需从过失论说起。过失犯罪理论经历了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的演变。产生于古典刑法时代的旧过失论认为,过失责任的本质在于违反预见义务,行为人既有预见的可能性,就应加以防止。违反预见义务是指应当预见、能够预见,竟由于不注意而没有预见。行为人对结果的具体预见重在主观的心理状态,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结果有预见的可能,能够预见到具体的结果,因违反预见义务而没有预见,即应负过失责任。在社会经济技术尚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事故的发生原因较为单纯,以旧过失论的标准来确定预见可能性,问题还不大,但在高度工业化社会,过失犯罪日益复杂,旧过失论逐渐难以解决过失犯的违法性及责任的问题。对于一些有危险性的行业,如交通、医疗等,无论司机或医生,都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一定的认识,若依旧过失论,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行为人都应构成过失犯罪。这样的话,凡是有危险性行为者都得予以禁止,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新过失论逐渐出台。这种以过失犯罪的形势变化为背景发展起来的新过失论认为,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回避结果义务。即新过失论的注意义务内容不仅包括认识、预见的义务,而且还包括结果避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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