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作为一种对传统的罪过责任原则的例外,严格责任既应有其适用的必要,也应有其适用范围的限制。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环境犯罪应规定为严格责任,不完全排除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行为人可以基于合理的理由作免责辩护。但是,这种责任毕竟是严格的,它只应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很小的范围内成立。
【注释】 刘霜(1976-),女,河南南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任彦君(1968-),女,河南舞钢人,平顶山工学院讲师,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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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126.
同注.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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