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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管过失理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综上所述,对那些事故的发生具有监管、领导职责的主管领导人员,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缺乏严密的防范措施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应追究主要领导的监督过失责任。从立法上明确玩忽职责、重大责任事故等罪与工作失误的法律界限,既不放纵已然的犯罪分子又可以预防、减少未然之罪,使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都得以发挥。
  
【注释】 
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36页。

黄丁全:“过失犯罪理论的现代课题”,载《刑事法评论》第七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6- 477页。

黄丁全:“过失犯罪理论的现代课题”,载《刑事法评论》第七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476页。

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页。

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留心,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它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项内容。

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陈兴良著:《 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胡鹰:“论犯罪过失的本质特征”,载鲍遂献主编《刑法学研究新视野》1995年版,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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