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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的若干问题

  总之,持有型犯罪具有周延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堵截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的作用。“持有”行为作为犯罪方式在刑法中的确立,反映了国家在立法技巧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变化,丰富和发展了刑法学中关于犯罪行为的理论,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持有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关于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理论界并无一致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在持有型犯罪立法领域,严格责任的规制频率相对较高。对于不少持有型犯罪,我们不能用故意或过失的理论去评价其犯罪构成。这样,从严格责任的角度研究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属顺理成章之事。”并认为,对于持有型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是普遍的,这是由持有型犯罪的特征决定的:一是对象的特定性;二是行为的静态性。首先,持有型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实行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因为毒品、假币、机密文件等,都是人们日常观念中的“不祥之物”,是“禁止之恶”,不言自明的体现了持有行为的非难可能性,司法机关不需要费心证实持有者的犯罪恶意。其次,持有型犯罪行为的静态性决定了实行严格责任的必要性。持有型犯罪的危害性隐藏在行为人对财物的静止控制状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难以证明的。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在用于解释持有型犯罪时显得有些功能不足,这只好求助于严格责任加以弥补。也有学者认为,持有型犯罪构成需要主观罪过,它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个别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假币罪明确规定了“明知”是犯罪构成要素,而在设计其他持有型犯罪构成时之所以没有明文规定“明知”与故意,不是因为该犯罪构成不需要“明知”或持有故意,而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根据社会一般人通常应有的经验与常识,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持有当然应当出于故意,而且一般通过证明持有事实就可以证明持有故意。从一些对持有型犯罪的个罪的论述中也可看到这种观点。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在于,第一,有些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构成要素。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明知”为构成要素的持有型犯罪,按照一般的解释规则,如果某一刑事条款能给予两种合理解释就应该按最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应认为也需要“明知”或“故意”,而不能解释为严格责任。只有明知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或者明知是超过合法收入来源的财产而故意持有的,才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第二,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罪过责任原则,主观罪过理所当然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要认定当事人有罪,首先必须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有罪过。我国刑法将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并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对于持有型犯罪来说,法律未做明示的过失犯罪规定,因而过失不能构成该类犯罪主观罪过。只有故意才是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罪过形式。在持有型犯罪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自己对禁止持有物的持有事态,但仍希望或放任该事态的发生,致使该持有事态发生的一种心态。非法持有型犯罪,在主观内容上存在与一般故意犯罪不同的特点,这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认识因素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之意志因素并不直观,法律根本不问行为人对其所持有的违禁物、危险物行为的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也不问是否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对其所持有的上述物品为明知,就成立犯罪。刑事立法对持有型犯罪的持有故意的内容,关注的不是持有人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来源或去向的认知,而是对持有的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本身性状的认知。只要持有人认知到持有物的性状仍然故意予以持有,即使其确实不知道这些特定物品的来源或去向,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持有故意并该当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反之,如果持有人由于无知、无意或者被陷害栽赃确实不知所持有的物品是符合持有型犯罪构成的特定物品或财产而予以持有的,则不能认定其持有行为出于故意,也不能认定其持有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持有型犯罪的可罚性依据,既在于对特定物品非法持有状态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所形成的客观的潜在的威胁,也在于持有行为本身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过失而无意中持有法律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或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因为被人栽赃而过失地持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其行为当然不具有可罚性。本文所引案例中的朱某,虽然可能不知道军用子弹的来源或去向,但是他应该知道子弹的性质,并故意存放于家中(持有),也就是说他对持有子弹是“明知”,这就符合了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故意,具备了应受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持有型犯罪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一般情况下,对禁止持有物“明知”是故意成立的前提,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故意,如:(1)行为人不知其所面对之物的性质,或是不知其所面对容器里装有何物,但却以一种无论何物都要占有的心态,积极实施或放任某种行为,致使自己和法律禁止持有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非法持有关系。这种概括的意志,即“无论何物都要占有的心态”包含着“即使是禁止持有物”也要占有的积极追求,因此,这种心态应成立间接故意;(2)行为人持有一容器,根据普通人判断标准行为人应当产生怀疑或是具体条件下行为人已经产生怀疑,且行为人完全有条件将该容器打开查验,但行为人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这种听之任之的态度成立间接故意。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在此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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