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将于”货物已装船,加上标记,或者由卖方以其他方式指定货物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时。这一规定吸收了1906年货物买卖统一法第19条,规则4(2)中的规定,类似于《1893年货物买卖法》。鉴于货物特定化的作用有限,因此,本条并不要求卖方将货物置于可交付状态,或者必须履行完其所有与加工货物相关的义务货物才能特定。已特定的整体种类中尚未分割的部分,如粮仓中的粮食、或者贮罐中的原油,仍然可以出售。如果当事方没有明确相反的约定,则仅就已特定的整体种类物中尚未分割的份额订立合同,依(A)项即足以使该货物特定化。但卖方依照合同分离货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不受货物之特定的影响。
在CISG的体系中,笔者发现通知在划拨中的重要性。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草案专门委员会报告中的话来说,通知的要求是一项为“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所不在知道的创新。”《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法公约》第98条(2)和(3)款的规定风险必须在划拨通知给买方后才能转移。CISG公约第67条第2款显然鼓励卖方尽早地问买方发出发货通知。划拨可以卖方可以单方作出通知,是在“令人振奋的现实主义环境下的现代法律观念中”作出的,但要求以实际装运作为划拨标准的运输合同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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