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统一商法典显然强调可保利益。例如,在CIF合同中,卖方替买方投保,此时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然而根据法典的规定,只要卖方在投保时,已将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不管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不管卖方是否已提交货物,买方都取得了可保利益,从而可以享受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三、 划拨的表现形式
笔者归纳划拨步骤的要点在于回答一个基本问题,划拨何时才算完成,划拨的表现形式是那些: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8(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表示了其他的意思….在非特定物货物的买卖中,当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被无条件划拨到合同项下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种划拨行为可以由卖方征得买方同意完成,也可以由买方征得卖方同意完成。”如何理解无条件划拨?如果货物将通过海路运输运至买方,在装船前,即使货已标上目的地或收货人名称,卖方仍可替换货物,只有在装船时,货物才被无条件特定化 ,达到该批货物必须被不可撤消地用于履行某个合同的标准。
在卡罗斯费德斯皮尔公司诉查尔斯维格有限公司(Carlos Federspiel&Co.S.A.vCharles Twigg&Co.Ltd.) 案中,卖方拟向买方出售一批自行车及三轮车,价格条件是FOB英国任意港口。卖方备好货后在货物的外包装盒上标明了货物的目的地。带在装船付运之前卖方就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买方主张,根据《货物买卖法》第18条(5)条第一项的规定,货物已经被“无条件划拨于合同项下”,因此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求卖方的财产清算人将货物退还。高等法院王座司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定,当事人的意图是,货物装船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虽然卖方已经准备将货物装船,但这不足以构成“无条件划拨”,因此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
此案过后,目前英国的一般看法是:在FOB合同中,作为所有权转让结果的划拨,不是在卖方把货物装入箱内,注明买方的名称和登记在指定的运输船舶时生效,而只有在把货物装到运输的船舶上,才能生效。这一看法大体上与法国相同。在法国法上,决定性的时刻是把货物运交承运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2-501第一项指出当事方未明确约定的,货物以以下时间特定
(A) 合同系买卖既存并已确定之货物时,合同订立时
(A) 合同系买卖(C)所描述的那些货物以外的未来货物的,卖方装运货物、标识货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明货物为合同所指货物时;
(B) 合同系买卖缔约后将于12个月内出生的动物胎崽或者缔约后将于12个月内或者在下一个正常收获季节(以较长者为准)收获的农作物时,农作物播种时,发芽时,或者动物怀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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