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非特定物的买卖(ascertained goods)
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by description only)进行交易的货物。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大多数都是非特定物。在双方成交后,交易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或者卖方尚未确定将哪些货物交给买方。因此,非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货物特定化,即卖方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该合同。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非特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unconditionally 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
英国商人A按CIF条件从美国进口1000吨散装小麦,A又把其中500吨卖给了商人B,B预付了货款。但在货物运抵英国港口以前,A 破产,破产财产清算官已把上述1000吨小麦列入清算财产。B知道后,以他已付款为由,要求清算官将其中的500吨小麦归还给他,但遭到拒绝。B起诉于法院,法院判B败诉,理由是:在A破产时,那1000吨小麦中并未分出500吨,特定化于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项下(尽管B已预付货款),即并不存在其中500吨小麦的所有权已经从A 转移于B的情况。所以B无权要求得到这500吨小麦,而只能与诸多债权人一道,参与破产人A 剩余财产的分配。
在劳瑞和摩伍德诉杜丁父子案中,Scrutton..L.J.法官的判决意见中,认为“本案的货物没有特定化,交易的标的物是200夸脱玉米。这只是仓库中存放的同类货物的一部分,自始至终都没有确定哪200夸脱将被用来履行这个合同。
将货物加以特定化只是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至于将货物特定化之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到买方,尚需视卖方是否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而定。一般地说,在涉及运输货物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以运交买方为目的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把货物无条件划拨于合同项下。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划拨制度
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的规定:作为买卖标的的货物,必须是经过划拨的,即特定于合同项下的可以移动的物品。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1条,对货物享有的可保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做出规定。
(1)既存货物特定为合同所指的货物时,买方对货物取得特殊财产权和可保利益,即使已特定之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买方有退还货物或者拒收货物的选择权。货物可以在当事方明确约定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予以特定化。当事方未明确约定的,货物以以下时间特定:
(A) 合同系买卖既存并已确定之货物时,合同订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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