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限宪政革命的基本思路(旧稿缩写普及版)

  根据现有的结构性特征进行推论,似乎全国人大向协调中央和地方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演变的条件较充分,而全国政协向协调不同行业、阶层以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演变的可能性更大,除非中国的最高当局在决策时有意不进行这样的安排或者实现改变有关的前提条件。由于地区、民族、宗教等的差异而引起冲突以及对抗升级的概率较高,所以全国人大必然特别注重对这些方面的政治化倾向的压抑,其结果,容许不同的意见和政策展开自由竞争的余地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对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预算审议也基本上取决于执政党的政策。可想而知,“党控人大”、“民主集中”的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很难改观,这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原型所决定的。
  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全国政协里进行的以职业为基本范畴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特别是今后对企业家精英(商会)、政治精英、科教文精英与农林牧副渔从业者(农会)、雇佣劳动者(工会)等基层弱势群体之间关系的反复协调,或许比全国人大的讨论更容易变成对预算案进行公开辩论和实质性审议的主要内容。因此,为了避免向“预算议会”的过渡半途而废、形似神离,最好还是以政协的重新定位(分享国家立法权)和重新组织(由民选的职业政治家构成)为起点,让政协改革比人大改革先行一步,走得更远。何况对政协进行根本性改革的阻力较小、安全系数较大。在这个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也将逐步改变本身的组织性质,从某一特定群体的代言人转变成面向全民的政策提案者。
  在人大和政协分别转化成“预算议会”之后,执政党立即面临如何在新的制度框架下维持自己的权力基础、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当好人民利益代表这样的重大课题。大家都知道“党内民主”已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把“党内民主”进一步推进到“党内竞争”的层次上,树立竞争性的“一党领导体制”,也就是说,党内有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政策的竞争,竞争产生活力;党外有来自民主党派的合法性竞争,竞争产生压力。在这方面的改革,日本自民党发展的经验可资借鉴。在目前这样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下,不可否认“一党领导体制”对维持社会安定是很重要的。但其中的各种弊端大家也都很清楚。特别是在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后,已经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各自的诉求也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执政党既要代表企业家、也要代表工人,要很好地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那它就必须中立化,必须保持意识形态上和组织上的弹性,甚至在内部容许出现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策主张或派别活动。所以从党内民主到党内竞争的政治改革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五 结束语:重温法律程序的意义
  总而言之,中国通过经济的改革开放已经逐步把个人从组织中分离出来了,但这些个人表现出关系性的特征,对宪政的制度安排产生着特殊影响。目前,中国正面临着向利益集团的自由主义这一方面发展、还是向法团主义这一方面发展的抉择,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处在一个重大的转折关头。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如何对多元化的不同诉求进行协调是今后政治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最基本的课题。在这样一种格局中,为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进行公正而有效的协调,法律程序的意义势必得到更进一步的强调。事实上,2003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诉讼案件表明,法律程序已经成为各种政治势力的竞技场,或者说是调节不同利益的制度装置。因此,所谓结构的组合最优化,实际上是以中国社会的关系性为前提、以法律程序为核心、以利益民主主义为动力的。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正义也就是契约的非契约性因素,也是渗透到社会结构中并防止关系网络腐败变质的重要手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