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预算议会”的改革至少有如下几点长处。首先是可以把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直接衔接起来,缓和对人民代表大会体制进行根本性重构时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冲击力。其次,有利于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群体在编制和审议单纯的财政预算程序中学会竞争和妥协的技巧,逐步提高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真正参与决策的能力。另外也有利于避免民粹主义诉求、均富诉求、外交强硬化诉求等容易情绪化的争点成为政治的基本对抗轴,防止社会的激烈冲突造成形成民主化的夭折。第三,有利于加强民意代表对行政权的监控,同时,也可以加强政府独立面向社会承担行政责任或政治风险的能力。第四,通过对全国预算案的实质性讨论还会刺激地方政府及其他各种势力对中央讨价还价的兴趣。“预算议会”的基本特征是尽量让民意代表的讨论范围侧重于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主要审议租税和财政方面的技术性事务,而暂时对其他政治性问题(比如一党长期执政的问题、国际关系上的敏感问题、或是国际磨擦中的让步幅度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非政治化的处理。也可以说这是个“技术议会”的思路。
“预算议会”的制度设计思路的基本特征是首先尽量让代议制的讨论范围侧重于那些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租税和财政事务,而暂时对其他政治性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非政治化的冷却处理——搁置争议,留待今后的适当时候去解决。换言之,这意味着执政党将要在经济方面切实保障公平竞争(自由原理)、公平分配(平等原理),并以此为前提条件与人民重新签订一个局部非政治化或者非对抗化(社会协调原理)的、利益民主主义式(社会保障原理)的社会契约。这样的社会契约的“标的物”是利益集团自由主义体制,但由于局部非政治化的制度安排,结果在权力结构上将呈现出法团主义协调的外貌,并且兼有更廉洁有效的吏治以及法律之外的非正式交涉这样相反相成的两个侧面。根据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按照算术级数增长,而人们的对分配的期待和消费欲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的法则,作为新社会契约当事人一方的政府不得不肩负更多的责任来填补期望值与现实可行性之间的鸿沟,为此必然要形成和强化孜孜于国际贸易顺差积累并千方百计在经济发展中扩大税收的理财型态势。
为了维持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政府需要采取有利于资本积累的企业倾斜政策;但为了维护统治的正当性,政府又需要通过充实福利保障制度来争取广大人民(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的支持——在这里,社会上的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分化是在所难免的,国家机关内部的政策争论也是在所难免的,因而需要利益磨合、意见竞赛的场所、规则以及代理人。因此,“预算议会”的制度安排不仅要改变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及其各级组织的工作重点,而且还必须改变工作方式以及成员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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