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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宪政革命的基本思路(旧稿缩写普及版)

  中国的这种关于国家秩序的具体性交换设想是以有特色的社会结构作为背景的。大家都知道和承认中国是一个关系主义社会。而在人际关系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换、妥协以及建立共识,在各个方面是始终存在的。所以人们不断致力于把国家秩序建立在具体缔约行为上,这是顺理成章的,也是中国制度安排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关系结构本身对政治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考虑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会发现很多非常突出的特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在关系网络中,因为变化不是线型的、往往具有非对称性,一个偶然因素或者结构的重组往往会导致出乎意料的结果,所以很难采取断然的改革措施来达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关系网络自身也容易使改革措施在其实施过程中因复杂的互动和交叉影响而发生变形,引起浑沌、无序。所以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采取“渐进主义”路线,与这样的社会结构也有很重要的联系。
  这样的网络浑沌和经济改革的渐进方式使我们在谈政治改革和宪政秩序建构的时候不得不面对非常深刻的两难。一方面,进行政治改革需要涉及国家体制,需要整体性突破,所以有人主张重新认识“休克疗法”的意义。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网络结构却使这种整体性突破受到限制,很难进行。因此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有效推动政治改革,这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在这里我提出扬弃“渐进主义”和“休克疗法”的思路,即,对社会结构中的各种新旧因素进行重新组合,使它们达成最优组合。在重新组合的过程中,当然要有一定的目标模式,当然要进行理性设计。所谓最优组合,就意味着对不同排序方式的选择不是完全放任自由的过程,而是进行优选,为了达到最佳效果也需要进行理性设计,需要把渐进的变化与一揽子改革结合起来。
  四 组合最优化与国家决策中的竞争机制――有限宪政革命的三部曲
  按照这样的结构改组的思路,究竟应该怎样进行政治改革的实践?法律与发展的方向和步骤是什么?我认为组合最优化的制度设计有三个主轴,一是导入“违宪审查制”,二是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改造成技术性很强的“预算议会”,三是把已启动了的“党内民主”推进到“党内竞争”这一更深层次。这三个方面的改革分别涉及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涉及权利竞争、利益竞争、解释的说服力竞争、政策竞争、群众支持率的竞争。我认为这些改革在中国现实条件下是切实可行的,也将给中国的国家秩序带来整体性的深刻变化。
  关于违宪审查制的改革,实际上在2003年已经出现了各方面强烈要求的局面,例如针对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殴打致死的命案,有三位公民提出建议,要求全国人大按照《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的规定对有关的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此外还出现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的李慧娟法官对抵触高阶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不予适用并作出合法性判断的尝试。虽然其中有些曲折,但“孙志刚案件”导致国务院在2003年6月18日废除1982年收容遣送办法;“李慧娟事件”导致最高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作出司法解释,承认法官在遭遇规范冲突时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选择审判依据的自主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也紧接着重新作出决定,废除了与种子法相抵触的当地种子管理条例。这些事实证明对低阶规范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制度化审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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