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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宪政革命的基本思路(旧稿缩写普及版)

  例如西方学者拉萨尔·哈丁就曾指出,不能从缔结契约的角度来理解制宪过程。他在《要一部宪法干什么?》中曾断言宪法是先于契约的事业。他指出,宪法不解决“囚徒困境”之类的相互作用问题,而要决定更长期的行为样式;宪法不是契约,而是用以确定保障契约的制度安排的方式,在解决契约之前的行为问题上发挥着基本功能。在他看来,更适合表达宪法本质的隐喻是“协调”或“同舟共济”。
  但是,当我们强调宪法的契约论基础时,并不是把它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具体的缔约关系,而是要按照民主共识的原理对制度、程序、规则等进行检验和调整以及正当化处理。所以我们不得不指出,在这里哈丁犯了一个很基本的错误,就是把作为假想现实的宪法合意论构成与具体的契约关系或多或少地混为一谈了。实际上,对于形成、维护民主共识或者宪法合意论构成而言,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原始契约缔结的过程或事实自身是否存在,而是能否按契约的原理检验制度的共识基础、能否根据社会发展和民意变化的需要重新修订被称之为社会契约的宪法的规范性内容。在这个意义上,有没有关于表达异议的自由、有没有关于抵抗权的规定,这才是检验真假宪政的根本性指标,而不必把宪法的正当化机制真正落实到个人之间的缔约行为的层面,因为这是根本办不到的。
  非常有意思的是,西方强调现代法治秩序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但所谓契约纯属理论假设,作为抽象构成而存在。而在中国,虽然国家权力表现为阶级统治的强制性,被公然称作暴力机器,然而在中国式制度安排的深层,始终可以看到试图把秩序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互动互惠关系以及相应的共识之上的努力。换句话说,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原理虽然强调信任,但并不排斥契约,恰恰相反,是要把契约变成具象构成、变成在特殊情境之中通过社会交换达成共识的真实现象。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悲壮的努力,这就是把国家秩序建立在个人之间的合意行为上或者说具体的契约关系上。这样的交换设想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显得悲壮。正因为不可能真正做到,权力不得不时常露出狰狞的一面,所以国家秩序给人的印象还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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