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其实,法律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世界的一种方式,当有限的规则不足应对无限世界时,总要所诸真情和至理,真情和至理是法律最高和最后的一条,真情和至理是法律规则不敷运用时可供援引的最后依据,也是法律规则取之不竭和用之不尽的源泉,只有它们才能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和空白以克服其有限性和局限性。法律规则是固定的,而其适用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固定僵硬的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活生生的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要讲理,理是万事万物的主宰, “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焉”(邵雍《皇极经世·观物内篇》),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事不涉、无人不讲,理才是活灵活现、神通广大的,理才具有普适性,“有理才能走遍天下”,只有真理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只有讲真理的法律才能通行天下,所以管子认为,要“治之以理”,“以法数治民则安,故事不广于理者,其成若神”(《管子·形势解》)。
第五,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一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请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人们之所以对法律、对社会还有信心,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相信无论怎样,最后还是有法律这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不讲理的法律是恶法,这种恶法极大地败坏了法律的声誉,甚至使法律声誉扫地。
第六,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机会和地方,保障人们讲理的权利,通过讲理去发现谁更有理,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如美国法院关于“堕胎案”所做的判决书就是如此,它对什么时候容许堕胎?谁有权决定堕胎?堕胎是否要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哪些医院能够实施堕胎手术?堕胎与风俗、宗教等的关系如何?堕胎对社会有何影响?等等,都要尽可能地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这样的判决书才是好的判决书,才能成为判例。讲理充分的判决书易于执行,相反,有些判决书之所以难于执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判决书讲理不充分细致,不能令人信服。
二、法学讲的是什么理
法学讲的是常理。这也是由法律和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
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根本要求就是要普遍适用,要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少,事不分大小轻重,都要普遍适用。由于各地的人们绝大多数不是专家学者而只是普通的公民,这就使得要普遍适用于他(她)们的法律只能是最普通或最通常的东西,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普遍适用。其实,一个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由该社会最广大普通民众的日用常行、风俗习惯和认知能力决定的,所以,法谚说“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不是逻辑的艺术,而是家庭父亲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要像十二铜表法一样,连小孩子都能背诵出来”;大法官霍姆斯也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凡此种种,都说明法律要大众化、通俗化,法学讲的就是人们为人处世、待人接物、安身立命等最简单、最朴素的道理;法律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讲法学就是讲经验、拉家常;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学必须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把其中的道理说清道明,法学讲的是常理,是常人都能懂的道理,甚至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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