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本文案例,由于法院所援引的复函仅是最高院民一庭对下级法院的文件,并没有以最高院(主体)名义,通过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比如司法解释),因此,依据该复函认定卢律师存在过错,认定卢律师未履行职责是不正确的,作为社会公众之一的卢律师,显然不是法官,并没有必然要了解复函内容并受复函约束的义务。因此,卢律师没有援引复函,不存在过错,没有违背职责的行为。
除此之外,要想认定卢律师存在过错,存在失职,除非复函所认定的标准的判断问题是一般正常人都明知的公理性、常识性问题。显然,对一个本是农村户口的公民,在主张赔偿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的理解在法律没有明确之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之所以说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从最高院复函的措辞“应当”二字便可反映出来。既然连堂堂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这一标准如何进行认定,都要向最高院进行请示,那么,又怎能强求一个普通的律师对该标准作出跟最高院一致的判断,没有作出如此判断竟然判决承担判断存在错误的责任呢?从中国的历史和现有制度来说,户籍往往是判断一个公民身份、地位的标准,按户籍来确定公民相关经济权益是一个不争的显示。卢律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按城镇或农村标准,为本为农村户口的隋女士按农村赔偿标准请求赔偿是符合现实的,符合习惯的。
期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和卢律师能提出上诉,不管最后判决结果如何,至少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对消灭法院的请示、复函等是会有一点促进作用的。从这一点讲,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说是有所得了。最后,通告各位法律学人一个值得欣慰的信息,陕西高院在取消个案请示上跨出了可喜的一步,该院日前通过的陕西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
匆匆而就,可能词不达意,敬请各位法律学人批评指正。
于2006年12月8日深夜。
【参考文献】【1】陈琳:《律师帮人打错官司 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差价》,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6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