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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真的打错了官司吗?——评一例判决律师赔偿差价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被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两种。
  如何确定受害人的计算标准,不是简单地根据户籍所在地划分,而是应当根据与其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处所划分。今年4月,最高院曾就计算标准作进一步解释,即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受害人的计算标准。”
  介绍到此,大家可以看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定卢律师存在过错,未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个是最高院的所谓进一步解释。这个进一步解释是什么呢?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以《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如下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仅根据该司法解释,并不能当然推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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