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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拆迁——理论的一种颠覆

  同样,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积贫积弱者,任何一个社会(事实上)都将以或都是以弱者的利益为代价取得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正、正义的社会不过是善良人的理想蓝图,所谓的现代文明只是也只能是符号(形式)文明。就是这符号文明,中国当下无法也不应当完全实现,这不是意愿问题,而是发展的问题,超越了历史的界限强行实现的结果只能是国将不国。【2】另外,中国人习惯于,作为一个整体也只能生存于一个单一制的集权国家,这个集权的特征在于最高权力来源和继承的同一性,多党执政并不适合中国。集权不等于专制。正如克罗齐所言“由于生活发展的需要,死的历史会复活,以往的历史会再一次变成现在的东西。”,稍稍留意,你会发现历史已是如此惊人的相似。而强势国家所强迫的政治权力改革只能是痴人说梦,不按其模式发展就被说成专制国家,他们岂不是很专制?中国人已在集权政府的领导下生活了2500年,中国人还将在统一的、强势的文明国度中生活至少2500年!
  关于拆迁,一件本简单的事被人为的复杂化了,原因倒也很是现实。就其本质而言,拆迁是毫无疑问的政府征收行为,因而对被拆迁户的补偿责任也完全在政府。【3】原本的程序是:政府告知房屋所有者拆迁行为及原因、商定补偿额并支付,然后将房屋下的土地按规划划拨或出让,后者收取出让金。但现在的做法是政府让出让土地的使用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与房屋所有者商定补偿额,相应部分从出让金中扣除,余下的归政府。这样的制度设计直接将房地产公司与政府紧紧的捆绑在了一起,压低补偿额便成了两者共同的目标。毫无疑问这会增加纠纷,但法律责任的承担已转向了房地产公司,直接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由政府与房屋所有者转变为房地产公司与房屋所有者,政府悄悄的站到了房地产公司的背后,同时又以裁决者的身份公开出现,进而加剧了恶性循环,那些受了西方法学思想影响、缺乏反省与批判、被蒙蔽了双眼的知识分子鼓噪的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错误观点又为这种循环增强了“正当性”的基础(现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出台使得一切木已成舟,错误被制度化,使人好不沮丧)。奇怪的是,房屋所有人基于传统的习气(可见传统不见得总是好的),缺乏要求政府履行责任和职责的勇气(也有不少是根本就不知道责任的本源),也普遍倾向于直接与私人(房地产公司)谈判,其实拆迁不应当有获利心理【4】。在相同的标准下,政府无疑具有比私人更强的公信力与债务偿还能力,当然前提是这个地方政府是诚信政府,现实生活中政府的不诚信与野蛮造成了很难弥补的损失。但完全放手让房屋所有者与房地产公司谈判的结果将会是天下大乱。针对拆迁引发的诸多矛盾,部分学者主张的政府尽可能完全退出拆迁过程的观点看似合理但不具有可行性,且此种观点错误的本质在于如上文所说的以西方法学理论关于权力的知识看待中国当下的政府权力,以一种“权力为恶”的视角看待权力,注定是失败的命运,不具有实践的价值。也正是类似理论的信奉,遮蔽了知识分子把握事务本质的能力,遮蔽了知识分子作为知识分子的意义。
  二、正确对待西方法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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