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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壁垒论纲

  落实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就是要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和环境污染物产生者、排放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全面打击地方保护势力为了短期的经济增长利益,而视环境资源为“牧场”并予以“分光、吃光”的非法活动。为此,当前我们需要立即着手的工作是:
  (一)规范环境行政执法的行为和程序。
  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应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以及违法执法、执法不作为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制度,深入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和法律文书的分析、检查活动。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排污费的征管用、建设项目审批、污染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和廉政规范。实行公开执法,形成整体合力,公开曝光和处理典型暴力抗法事件,发动群众监督和制止暴力抗法事件,遏制当前暴力抗法的上升势头。强化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合格的才能办理和年检执法证件,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再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进一步规范委托执法行为,明确委托的执法权限范围、执法要求、执法标准、备案监督等内容,使受委托单位在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环保执法活动。同时,加强对环保执法队伍的法制培训、教育与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与业务水平。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从观念上实现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的转变,坚持执法对象、执法结果的原则性与执法过程、执法技术的灵活性相统一,努力排除地方保护壁垒的重重干扰,按照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切实根据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自己的环保职责,在行政执法中做到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消除地方保护壁垒的干扰,并不等于“放任”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不受约束,不受监督。随着环保执法的深入开展,相关监督机制的良性运作就越发显得重要,这是保证环保执法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在排除地方保护壁垒干扰的同时,还应当切实加强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权力制衡等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具体说来,主要是:地方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主动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对执法人员实行定期的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对经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要限期调离执法岗位;普遍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一查到底,不能迁就;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廉政工作制度、文明办公规范、便民措施、举报办法和电话等,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执法备案工作,使层级监督规范化和经常化。
  (三)实行环境污染生产与排放上的“严格责任”制度。
  为了严厉制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行径,维护国家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利益,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国民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与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有必要从制度上严格环境污染产生者、排放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明确环境受害者和相关公益组织合法权益充分的司法救济。具体说来,我们可以结合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CA)、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1990年)、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1986年制定)等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推行环境污染严格责任制度,从根本上切实完善国内环境责任的立法工作。即:针对环境污染的生产者、排放者及其关系人(尤其是地方或者部门的保护主义势力),只要其生产、流通、消费及其仓储等活动产生了环境污染,不论这些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其与环境污染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均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 与“推定过错责任”相结合的责任追究制度,均认定相关环境污染的结果系其生产、流通、消费及其仓储等活动造成,其损害赔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均不予免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均应依法予以追究。对于环保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或者在知悉环境违法行为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环境违法犯罪单位与个人责任追究不力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以环境违法犯罪的同伙(共犯)论处。
  结 语
  本文透过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实证分析了地方保护壁垒对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的微观阻制及其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危害,并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结合境外遏制地方保护壁垒、促进环保行政执法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客观指出了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破除地方保护壁垒的具体对策。但愿笔者进行的粗略论证,能对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加强有所裨益。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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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3211”工程指的是:“三河” 即辽河、海河、淮河,“三湖”即太湖、巢湖、滇池,“两区”即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地区、“一市”即北京市,“一海”即渤海。
参见国家财政部统计数据
http://www.mof.gov.cn/news/uploadfile/zhongyang001.xls,http://www.mof.gov.cn/news/uploadfile/guojia022.xls,http://www.mof.gov.cn/news/uploadfile/guojia023.xls。
毛磊,以刑法手段严打环境犯罪,人民日报2006年8月30日第14版。
“挂牌保护”指的就是少数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了谋求自己的政绩和地方利益,不惜牺牲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无视经济发展规律和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大量廉价引进生产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并公开挂牌进行行业保护。由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即使基于自身法定职权和广大民众的强烈要求对这些行业与企业实施行政执法,不仅应当遵守当地党政机关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特别规定的时间、时限与方式,而且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毛磊,以刑法手段严打环境犯罪,人民日报2006年8月30日第14版。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渊源已久。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公元前3世纪)就有保护正在怀孕或产卵期的鸟兽鱼鳖的“永续利用”思想和定期封山育林的法令。西方经济学说在19世纪对森林的研究和20世纪对渔业的研究,分析了“可持续产量”。1987年4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以两个关键组分为基础:一是人类需求,特别是世界上穷人的需求;二是环境限度,如果它被突破,必将影响自然界支持当代和后代生命的能力。
邱聪智,公害法原理,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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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萨斯蔓(Thomas M·Susmas),好的、坏的、丑的,电子政府与人民的知情权,交流,2002年第3期,第54页。
毛磊,美有机食品标签制度正式生效,中国环境报,2002年10月2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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