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入市场调节机制,破除地方保护壁垒存在的特权优势。
在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市场手段正不断得到一些国家的重视和采纳。与传统的直接管制手段相比,市场手段既能保证环境质量改善,又能满足区域经济增长的要求,是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而运用市场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尚需一个过程。因此,境外实践已经成熟的几种做法,对于我们切实排除地方保护壁垒的干扰,的确可资借鉴:
(一)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主要在美国发展起来的。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应用了基于市场的控制策略。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上实施了排污权交易,并取得了成功,其所花费用只有采取“逐厂控制”措施所需费用的一半。这种方法就如同我国北方部分地区试行的工业用水权市场交易制度一样,主要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其做法是,环境保护执法部门通过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政策评估,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排污权)进行市场分配,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排污权交易将市场机制引入污染控制中:如果排污者能削减其排污量,他的余额就可以出售获利,因此可以刺激排污者发明或利用新的更经济的处理技术和方法,这样社会治理环境的总费用就会减少;反之,效益差、污染严重的排污者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二)市场干预。如荷兰等国,主要是通过政府价格干预或补贴使废弃物材料综合利用市场得以建立和连续运行。为促进某些废弃物材料如废汽车、废玻璃、废金属等循环利用,国家财政向承担废弃物运输的铁路部门给予价格补贴,每年要补贴几百万美元。为了稳定废纸回收利用市场,政府直接干预废纸价格,使其提高到合理回收水平,刺激家庭或个人收集废纸出售给有关公司。
(三)责任保险。国家对环境污染排放实施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根据污染者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或废弃物贮存费用大小,对其核定和收取保险金,由此,环境损害行政处罚的风险责任转移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这种保险的市场功能就促使排污者把污染损害降到最小或废弃物排放降到最少,从而免予支付高额的保险费。
四、健全环保执法体系,破除地方保护壁垒存在的“末端”心态。
(一)完善国家环保法律体系,加强与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对接。自1979年国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家已经颁布了6部
环境保护法,近30部环境行政规章和70多件部门规章。但是,我国已加入27项国际环境公约,签约必须履约,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切实加强国内的配套立法,在气候变暖、臭氧层耗竭、生物多样性等全球环境问题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履行业已签署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公约。而现行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法律,有的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加以修订和完善,并严格环境犯罪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否则就不能起到打击与制裁环境违法犯罪的应有功用。比如,依现行环保法律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20万元,不利于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和教育广大群众。我们可考虑在修改法律时,改用“日罚制”,让污染企业为其违法排污行为付出高于生产成本和经营利润的代价,直至其实现达标排放日为止。对相关领域或者行业中违法排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国家、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着手研究制定一些尚处于立法空白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做到环境与资源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切实消除地方保护壁垒“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末端”心态。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既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可能。既要立足眼前,又要着眼长远。
(二)构建地方环保法规体系,实现与国家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
地方立法要以国家的环境立法为指针,要在法制建设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这个重点,从实际出发,按照急需先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构建衔接紧密、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为地方环保行政执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理顺执法主体相互关系,形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整体性效应。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领域和方面,单靠环保部门“包打天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广泛发动并联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但是,这也会带来多头执法的弊端,其导致的环保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从而影响环保法律社会效用的正常发挥。例如:环境保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但在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与手段等,特别是如何相互配合,对这些重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界定。再如:现在防沙治沙执法归林业部门,水资源保护执法归水利部门,农业环保执法归农业部门,社会生活噪声执法归公安部门,土地利用和矿山开发环保执法归国土资源部门,海洋污染防治归海洋部门,绿色食品等环保产品的认证、环保产业及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这种环保执法主体多元化状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特色,它需要通过法律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统一规范,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发生,尤其要防止和克服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夺各自的利益,最终导致国家环境保护整体利益的严重损害。
因此,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与资源行政保护上的统一监管职责,并理顺环保部门与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农业、建设、林业、工商等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环境保护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境保护信息发布),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环保领域综合执法水平和整体性效应。在这方面,我国新修订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转而赋予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并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所有这些,对于强化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打破环境保护上的地方保护壁垒,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国家生态的整体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保,形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社会化合力。
进入新世纪,由于全社会乃至全球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国家适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现实目标,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重视与关切。因此,社会公众比以往更加关注自己的生存与生活环境问题,更加主动地要求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各种形式的民间环保社团组织纷纷成立,并主动担负起绿色环保的社会责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有关环保的建议、提案呈逐年增加之势;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比以往得以普遍增强,他们在环境法制宣传、环境监督、环境教育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通过举报、信访、诉诸法律等途径,有力地维护着自身和全社会的环境利益。所有这些,都无以争辩地证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必然会形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社会化合力,从而有力地制约着地方保护壁垒“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错误行径,极大地改善着我们环保行政执法的外部条件。
五、落实环保执法责任,破除地方保护壁垒存在的“牧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