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着人口、资源和环境这些人类发展的三大危机,人们终于认识到一味地向大自然取、只注重产出而无视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必将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必须寻求一条新的经济发展道路。
1980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3年11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成立,其中14名委员来自发展中国家。1987年4月,该委员会发表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系统阐述了人类面临的重大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并以“持续发展为基本纲领”,提出一系列政策和建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论概括由此形成。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多个国际组织参加了大会。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的发展战略和全球的行动纲要,并倡导各成员国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文化等多种措施付诸实施。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人类对传统的价值观和发展观的一次深刻反思,是对原有的漠视自然、牺牲环境、滥用资源的社会经济行为的否定。它涉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多个领域,包含了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可持续消费、公众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建设、国际合作等诸多发展课题。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人类正在探索的、既能保证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又能达到生态环境持续良好、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全新的发展道路。
(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思想。
以往人们对“发展”的理解往往局限于经济领域,把发展狭义地等同于经济增长,即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物质财富的增多、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等等。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立足于环境与资源角度提出的人类长期持续发展的战略与模式,它指的是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得到改善和提高,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而且这种发展是持续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福利将连续不断增加。公平性、持续性、整体性和重点性是其主要原则。它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
1、经济持续发展是根本。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通过经济的持续增长,才能不断地增加社会财富和不断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而且更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更强调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来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因此,可持续发展要求采用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从原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方式、产品设计与生产工艺到消费方式都必须符合可持续原则,彻底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高消费"的传统方式,以减少人类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压力。
2、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良好是基础。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非常有限。环境容量也是有限的,从根本上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极限。可持续发展以自然资源永续利用为基础,强调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强调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强调采用"适用技术",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并满足人们对经济发展和环境良好的要求。
3、谋求社会全面进步是目标。
可持续发展观认为,世界各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可以不同,但发展的本质是一样的,都应当“谋求人类美好的未来”,并为此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教育和免受暴力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经济的持续发展、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良好,即社会在每一个时间段内都能保持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
4、多样性是标志。
从现代生态学角度考虑,地球的现状是靠生命系统活动来调节、控制和得以维持的。生物多样性是保证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是维持地球生命系统稳定性的必要条件。从社会学角度考虑,世界各国由于基础条件不同,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会不同,由于价值观、伦理观、社会习俗的差异,必然会导致社会与文化观念的不同。可持续发展观念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为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保护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减少它们之间的毁灭性碰撞,才能保持全球社会和文化体系的稳定。从实质上看,多样性同样也是公平性原则的体现。
二、境外遏制地方保护、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设的基本经验。
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全面认识人地关系及全面反思现代化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不合理发展方式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点,以及建立一种绿色的、生态的、循环的、持续协调的发展机制。因此,研究借鉴境外环境立法执法的先进经验,对于消除地方保护壁垒、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境外遏制地方保护、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概述。
在二十世纪60、70年代,多数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把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放在立法上,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环境法常常给人一种“软法”的印象,环保部门、法院等执法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很不得力。进入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各国为了消除环保执法工作上的地方保护壁垒,纷纷加强环境法制统一性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得以迅速提高。
各国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越来越明确具体,制裁措施越来越严格多样。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程序日益健全。
2、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
3、法律救济制度得以进一步健全和有效运用。包括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等等。
(二)境外遏制地方保护、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举措。
1、环境立法更加完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责任制度更加具体。
为了增强环境法的权威和可操作性,许多西方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全国统一实施,加重了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其中主要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和对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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