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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刑法性质辨析——以历史发展为视角

  (一)行政刑法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行政刑法之所以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是因为行政刑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犯罪,而行政犯罪是严重的行政不法行为。当行政法不足与惩罚与遏制行政不法行为时,就要求将此类行政不法行为规定为行政犯罪,由行政刑法进行规范,给予较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笔者认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两者并没有质的差别,只是在危害性上有量的差异。从质的意义上讲,行政刑法与行政法(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是一致的,即两者都是规定违反行政法的行政不法行为(包括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从量的意义讲,行政法规定的是行政违法的处罚,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行政刑法规定行政犯罪的处罚,属于刑法的范畴。总之,行政刑法与行政法规定的都是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不法行为的处罚,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
  (二)行政刑法具有刑法的属性。行政刑法之所以具有刑法的属性,是因为行政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严重的行政不法行为,调整的手段是刑事处罚,适用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因而它是刑法之中的具有自身特点的一个分支。从刑法的角度讲,严重的行政不法行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危害性的量的不同,已经引起质的差异。不论行政刑法规范存在于刑法典之内,还是独立存在(单行刑法),抑或存在于行政法之中(附属刑法),这只是刑法规范在表现形式的不同,都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
  (三)行政刑法应归属刑法。行政刑法既然具有“双重属性”,那么为什么说本质上应将其归属刑法,而不是行政法?众所周知,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首先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行政刑法虽然在调整对象上与行政法(行政处罚)有共同点,都是违反行政法的行政不法行为,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在危害性方面终究存在量的不同,因而需要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即由行政法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调整方法,由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行为采取刑事处罚的调整方法。刑法法律部门并不是主要地以调整对象来划分,而是以其调整方法——刑罚制裁的方法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刑罚制裁方法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法律部门。 因此,以刑法处罚作为调整手方法的行政刑法,应当归属刑法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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