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
刑法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行政
刑法之所以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是因为行政
刑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犯罪,而行政犯罪是严重的行政不法行为。当行政法不足与惩罚与遏制行政不法行为时,就要求将此类行政不法行为规定为行政犯罪,由行政
刑法进行规范,给予较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笔者认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两者并没有质的差别,只是在危害性上有量的差异。从质的意义上讲,行政
刑法与行政法(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是一致的,即两者都是规定违反行政法的行政不法行为(包括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从量的意义讲,行政法规定的是行政违法的处罚,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行政
刑法规定行政犯罪的处罚,属于
刑法的范畴。总之,行政
刑法与行政法规定的都是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不法行为的处罚,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
(二)行政
刑法具有
刑法的属性。行政
刑法之所以具有
刑法的属性,是因为行政
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严重的行政不法行为,调整的手段是刑事处罚,适用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因而它是
刑法之中的具有自身特点的一个分支。从
刑法的角度讲,严重的行政不法行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危害性的量的不同,已经引起质的差异。不论行政刑法规范存在于刑法典之内,还是独立存在(单行
刑法),抑或存在于行政法之中(附属
刑法),这只是刑法规范在表现形式的不同,都属于广义
刑法的范畴。
(三)行政
刑法应归属
刑法。行政
刑法既然具有“双重属性”,那么为什么说本质上应将其归属
刑法,而不是行政法?众所周知,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首先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行政
刑法虽然在调整对象上与行政法(行政处罚)有共同点,都是违反行政法的行政不法行为,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在危害性方面终究存在量的不同,因而需要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即由行政法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调整方法,由行政
刑法对行政犯罪行为采取刑事处罚的调整方法。
刑法法律部门并不是主要地以调整对象来划分,而是以其调整方法——刑罚制裁的方法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刑罚制裁方法的法律规范,都属于
刑法法律部门。 因此,以
刑法处罚作为调整手方法的行政
刑法,应当归属
刑法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