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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刑法性质辨析——以历史发展为视角

  (三)当代行政刑法。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管理的权限及管理方式。据统计,1949年9月至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829项。 而我国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仅在建国初期颁布了三个单行刑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惩治妨害国家货币条例》,许多刑事规范散见在行政法之中,因而在我国又出现了行政法与刑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互融合的局面。1957年至1978年的20年间是我国法制被摧残、被践踏的极端人治时代。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79年刑法颁布后,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越来越明确,总的来看行为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行为分别由行政法和行政刑法进行规范,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加强和新的危害行为的涌现,行政刑法也必将越来越丰富和完善。
  综上,从我国行政刑法发展历程看,我国行政刑法的表现形式经历了行刑不分、以刑为主(古代)——行刑始分、以刑为主(近代)——行刑不分、以行为主(建国初)——行刑分立、以刑为主(79年以来)的过程。目前虽然在行政法中也存在一些刑法规范,而且这种现象可能会不断涌现,但这些刑法规范作为附属刑法理应属于广义刑法的一部分,因此将行政刑法定义为规定行政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当是恰当的。
  四、我国行政刑法性质辨析
  在确定了我国行政刑法的概念和范围之后,再回到行政刑法性质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行政刑法具有行政法和刑法“双重属性”的观点,但行政刑法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本质属性看将其归于刑法更加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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