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法说。该种学说主要为日本行政刑法学界所倡导。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犯作为对国家具体法秩序的违反,与刑事犯的本质相同,是应当科处刑罚的行为,作为有关行政犯法体系的行政
刑法,是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规。当然,不可否认,在行政
刑法中,固有
刑法的一般原则被修正以适应行政
刑法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否定作为其基本性格的
刑法性格。因此,应认为行政
刑法是作为
刑法的特殊部门属于
刑法。而且,基于这样的理解,能够对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律体系作统一的理解。” 我国也有学者持行政
刑法属于刑事法性质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行政
刑法是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行政
刑法应当属于
刑法的范畴。”其理由是:首先,行政刑法规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单行
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而刑法典、单行
刑法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都属于广义的
刑法范畴,行政
刑法也自然是广义的
刑法的一部分;其次,从程序上说,对于行政犯罪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机关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最后,从实质上说,行政
刑法受
刑法原理的支配,而非行政法原理的支配。
(三)双重属性说。该观点从行政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出发”,指出行政
刑法是“国家为了实现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行政目的,将违反行政法规范同时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规定为行政犯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所谓的“行政犯罪行为”是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相交叉而形成的一种具有双重违法性的行为。所谓的“法律责任”是这种具有双重违法性的行政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种特殊的双重法律责任。所谓的“法律规范”即行政刑法规范,也是一种特殊的、双层次的法律规范,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法律规范和一般的罪刑规范。行政
刑法实际兼容了行政法和
刑法的双重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双重性的法律体系。理由如下:从法律责任或制裁性质上看,行政
刑法所规定的应当是行政犯罪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或制裁,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决定了对行政犯罪既要追究行政责任又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行政
刑法的法律渊源看,行政刑法规范分散于刑法典、单行
刑法和各种行政法律之中,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法律规范又不同于一般的罪刑规范;从行政犯罪的执法机构和适用程序来看,刑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裁决;行政
刑法的指导原理,即包括行政法原理有包括刑事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