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行政刑法性质辨析——以历史发展为视角

我国行政刑法性质辨析——以历史发展为视角


卢均晓


【摘要】对于行政刑法的性质目前主要有“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和“双重属性说”三种。本文以行政刑法的历史发展为视角,通过对行政刑法历史渊源及其在我国发展演进的分析,论述行政刑法历史发展对行政刑法性质定位的影响,并提出当前我国的行政刑法虽然兼具行政法与刑事法的“双重属性”,但在性质定位上将其归为刑法更为恰当。
【关键词】行政刑法;行政犯;行政刑罚
【全文】
  “行政刑法之父”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于1902年提出行政刑法概念和理论以来,对行政刑法性质之争一刻也未曾停歇。一个多世纪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国度的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和“双重属性说”三种。笔者认为,任何学说的提出都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依据,辨析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必须首先对行政刑法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演进进行分析,进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对行政刑法的性质予以科学定位。
  一、行政刑法性质之争
  (一)行政法说。郭特希密特在最初提出“行政刑法”的概念和理论时即主张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性质。其理论的出发点在于法与行政的对立,其基础是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有“质的差异”。他认为,法与行政是相对立的,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意思支配范围,其手段是法规;行政的目的则在于增进公共福利,其增进手段是行政活动。违反法的行为就是刑事犯,违反行政活动的行为就是行政犯。他主张应将行政犯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而由专门的法典加以规定,此即“行政刑法”。“称其为行政刑法乃自其外形上的观察所得,自其本质观之,则仍为行政的一部分,系属于行政法的领域。” 我国亦有学者主张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其实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制订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理由是:第一,行政刑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针对的主要是那些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即行政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第二,行政刑法的法律渊源一般都是行政法规范,或分散在行政法律体系的各个分支部门,或集中体现为“行政刑法典”;第三,行政刑法所规定的制裁(也即所谓的行政刑罚)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这与刑事处罚是有本质区别的;第四,行政刑法的执法机构,为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且其宗旨是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和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