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
构成侵权责任必要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前因后果的客观必然联系。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需要受害人证明该因果关系的。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就是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可借鉴以上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由服务商就其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其能对此加以证明,即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推定服务商的管理行为与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完全有理由被引入解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中。由于虚拟财产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网络游戏的技术性、程序性等使得玩家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有相当大的困难。其往往对网络知识知之甚少,对服务商的管理行为及运营状况更是无从知晓。因此,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交给玩家承担,实质上将构成对玩家的不公平对待。反之,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服务商,由其就自身管理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相对来说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而且,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使得服务商一方即使承担相应责任,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小的,这就为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提供了可行性。
三、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原因
(一)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
该类案件启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是基于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法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对特殊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而对于该类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来说,由于其特殊性的存在,也是可以遵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综合因素对传统的举证方式加以突破,确立起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因此,构建该类案件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于法有据。
(二)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