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际私法的价值之一是对判决进行国际协调,所以在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对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是必不可少的。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迅猛发展,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法规,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10](P69)在这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比较方法就起了特别大的作用。著名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就是在对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各国司法实践的许多最新最重要的成果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也是由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在比较研究各国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拟定的。虽然示范法不具法律效力,但它对我国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必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2、在形成国际私法统一法中的作用
在制定国际私法统一法的过程中,比较方法的地位和作用更为明显。比如,在私法国际统一的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某一国际统一私法(如一国际统一私法公约),如果是采用某一个国家的立法技术制定出来的,那么其他有关国家一般对此不能予以理解,严重者尚可使这样的国际统一私法难以获得不同国家的广泛接受。[18](P236—237)因此,如果在制定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时候,能够对各国不同的立法风格进行比较研究,并对积极的立法风格予以借鉴,便能使该公约得到更多国家的理解与接受。此外,为了确保国际统一私法形式上以及实践中适用的国际统一,私法国际统一时应该力求选择适用统一的概念、术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概念、术语,而且即使是字面相同的概念、术语在不同国家却有不同含义,因而为确保国际统一私法的真正的国际统一,它最终应有一套自己的独立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和术语之外的概念、术语。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比较法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对于具体私法问题的深入的比较法研究。美国康耐尔大学法学院曾组织进行的对合同缔结问题的比较法研究也充分说明了,具体的私法问题的比较法研究对于获得国际统一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意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过程就能充分说明比较方法在私法国际统一中的作用。比较法以及比较法方法始终贯穿于该公约制定的全过程;而且,尤其是公约草案起草前的准备工作基本上就是收集比较法研究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各国法律,得出继承冲突法国际统一的答案的比较法研究过程。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去对进行国际统一的冲突法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实体法问题作比较法研究,试图实现冲突法的国际统一是不可能的。同样,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也是绝对离不开比较法研究和比较法方法的运用的。[19] 此外,比较法研究以及比较法方法对诸如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法律原则等不成文的国际统一私法的形成与适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1]
(三)比较方法在国际私法趋同化中的作用
国际私法趋同化理论是我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李双元教授首创的。其内容是指各国的国际私法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迅猛发展,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的创制与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私法的统一活动。[10](P73)国际私法的趋同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间接表现为各国在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或规则;二是表现为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形式制定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及统一程序法,即各国在国际私法上的直接统一。[12](P28)而“趋同化”的途径,既包括在各国国内立法活动中,尽可能吸收那些在法律文化的国际发展进程中,在各国各民族的共同实践中形成的经过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则和制度,也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参加到国际私法的双边的和多边的,地区的和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化活动中去。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得以加强与法律文化的交流速度和规模随着国际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增加和信息资料传播手段更为便捷有着直接的关系。[12](P14)国际私法在职能上的共同性为其趋同化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实现却是比较方法的功劳。只有运用比较方法,才能从各国立法中寻找出能够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则和制度。随着因特网的成熟和广泛运用,获取外国法的资料已十分便捷,这为在国际私法立法和研究中运用比较方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环境下,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走势已变得越来越明显,并将越来越强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