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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界分——从公民性自由权说起

  
【注释】  参见凤凰卫视节目《性情解码》的专题:http://18x.phoenixtv.com/18x/ad/zt/200610/d21369/,2006年11月3日访问,或者参见林来梵教授的博客文章《李银河的“自然法”——从其“换偶”观谈起(附文)》: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124706 ,2006年11月3日访问。 
  参见李银河:《换偶问题》,http://blog.sina.com.cn/u/473d5336010006ig,2006年11月3日访问。 
  参见林来梵:《李银河可能错在哪里?——来自法学的四点评判》,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127110,2006年11月5日访问;他认为:法律对人类行为,包括性行为的评价,是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其态度可能存在如下五种基本等级:
(1)以预定的刑罚加以严厉禁止;
(2)不以刑法加以处罚,但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加以处置(如在我国,可能作为《治安处罚法》处罚的对象);
(3)法律采取价值中立的典型立场,既不予以禁止,也不予以保护;
(4)普通法律予以保护,由此可确立为普通法律上的一种自由权利;
(5)宪法上予以保护,即该种行为的自由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以上关于林教授的批判见解均参见林来梵:《李银河可能错在哪里?——来自法学的四点评判》,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127110。
福柯:《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P.3。
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 译、汪庆华 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420。 
  马恩兵:《性,在自由与规范间摆动》,载于《社会》,2000.10,p 42。 
  H.L.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铎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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