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关于性自由是不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不同的时代也是有不同的对待的,性自由的范围也在各个时期是各不相同的。不否认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公民的性行为是享有很大的自由的,当然这一自由也自中世纪以来受到了很大的压制,特别是维多利亚时代,因此福柯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忍受着维多利亚时代的生活规范,至今仍然如此”。[5] 即使到了今天性自由仍然多多少少受到压抑,当然对于这一自由是否是一项合法权利的探讨将继续在下文展开。
二、公民的性自由权
提及性自由,时常想起上世纪60年代英国议会关于同性恋与卖淫是否合法化的讨论,以及著名的《沃尔芬登报告》。那么在这份报告里申明了这么一些重要的内容:
……是保护公共秩序和庄重,保护公民免受侵犯和伤害,并提供针对剥削和破坏他人的充分保障,特别是要保护那些因年轻,身体和心灵都虚弱,没有经验或处在特殊的身体、职务或经济依赖状态而尤其脆弱的人免受败坏。
在我们眼中,法律的功能不在于干预公民的私生活,或追求超出了我们所列目的的执行必要的,任何特定行为模式的执行……(我们视为关键的是)在私人道德问题上,社会和法律应给予个人选择和行动自由的重要性。除非社会作出自觉的努力,通过法律的作用,将犯罪和罪的领域等同,私人道德和不道德的领地就必定继续存在,用简短而粗略的话来说,这与法律无干。 [6]
在这段文字中所包含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公民私下里的私行为与法律无干,应当受到尊重。人们只要未对他人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侵害,他们就有权决定自己该干什么,在上文所限定的范围内,公民享有这些自由。那么这份报告所做的这样的表述是否就意味着性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呢?性自由,指的是性行为及活动本身不受条件或很少受条件的约束而凭借性本能去行为及活动。[7]笔者认为,各国宪法皆赋予了公民在人身方面所享有的自由,这一宣示应当包含了公民所享有的性自由。为什么呢?首先,人身自由最基本的表述应当是人们在不侵害他人的范围里行使自身各项肢体功能的自由,发挥自己能力的自由,那么人们的通过生殖器所进行的性行为也应当是包含在人身自由的保障之下的;其次法律的对于人们某项权利的承认并不是完全通过
宪法来明文规定,对这些权利的认可也是隐藏或者暗含在
宪法之中的,不能因为
宪法未曾明确而否定公民对于这一合法权利的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