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中国各人尽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予,莫自己主张……而就在彼此尽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并没有漏掉,亦没有延迟。”[7]
“立法之根据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权利。各国法律在保障人权,民法则以债权为先,而亲族继承之。此法律建筑于权利之上也,我国则反是(以义务不以权利)。”[8]
可见对于私权之保护向来是淡化的,由于个人往往依靠家庭而生,个人之需要就通过家庭而得以满足,所以私权之提出也不必要了。既然私权保护之观念,因此对于纠纷在法律权利保护途径上无激烈反应,也大多不主张,唯经济利益之损失做以民间协调来实现。恰中国人又讲究克制忍让,所以小问题常常难以演化为大的纠纷或诉讼。
四
人是趋利避害的,在社会生活中昂然受到利益的驱动与左右,中国人亦然。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林则徐何以说“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以这样的诗来警示自己与他人,足见中国人也是趋利避害的。所以在生活中任何一个价值趋向都会受到利益的影响,乃至于制度之设计、行为之作出都将利益作为考虑的要素。
老百姓不同于大人物,“君子好义,小人好利”,老百姓多不会过多的考虑其他的事情,他们更趋向于通过利益的权衡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利益权衡是他们考虑问题的有效途径。
朱苏力就曾讲过这么一个事情,说是一对青年谈恋爱,男青年强行把女方给强奸了,然而女方并没有告他,虽然女方及家庭非常气愤,但是仍然与男方私下协商,决定女青年嫁给男青年,并由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后虽然为公安局知道,男青年被法院判刑了,但是对于双方家庭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如果是西方的话,无可厚非,女方马上会告到法院。但在中国女方却不愿意那样,因为他们是不愿意被人知道女青年被强奸了,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是多半中国人不愿意张扬出去的,那么女青年也不会有什么利益,因为说出去后她以后的家庭幸福很难保证。而对于男方那自然是愿意协调的,至少可以逃避法律追诉。[9]
虽然这只是生活中之个案,但事实上生活中这样解决的事件绝不在少数。
同时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农业为本,农业生产受到天气、降雨、时令的制约,老百姓忙于农活是被紧紧的束缚在土地上,不便于来往奔波于官司纠纷,讼累太大,且劳民伤财以致于倾家荡产。非但收益不大,反而往往贻误农时,影响生产,对以农业为立国基础的古代中国来说是与生产方式不相协调的。因为古代纠纷多划入刑法规制,如若诉讼一旦落败,在经济损失之外,还要受到刑罚处罚,其后果不能不说不为严重,因此人财两空,便得不偿失了。因此他们就更愿意就近从速化解,而又不有大的动作,那么也就很少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权利主张。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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