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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制度之架构,也必然有其经济、社会上之根源。溯观中国古代社会,一切物质、精神文明之创造皆仰赖于农耕之生产方式,中国自古发源于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盛行。故而人们多固定于土地之上,又因家庭之单位易于组织生产,遂注重家庭。农业生产多依仗天气、气候、降雨诸多因素,而这些又非人们自己所能掌握,因此必然会祈求于天。所以中国人自古与天和谐,安分守己,只希望上天赐福。这种态度荣辱家庭就往往注重家庭生活,寻求家庭之幸福亲密,邻里和睦。因此中国人偏胜于家庭,不同与西方受基督文化影响偏胜于集团生活,这点梁漱名溟先生多有谈及。[6]
  既然注重伦理,则社会之秩序也由家庭之伦理道德来组织,中国之社会结构也依此架构。由于崇尚伦理礼教,所以上下有别,尊卑有序,下不得犯上。因此古代上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大人不忌小人过”,要么就是下告上“大逆不道”。上下的等级关系一旦进入诉讼之中,就被认为有乱于纲常,下面的人有违于道德,也往往难于实现诉讼。为此在诉讼中确立等级制度,也在于防范对于纲常之败坏。
  其次,家庭不仅仅限于小家,人们多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而聚居,因此家庭关系自然是要推及于社会的。于是拟君为父,拟朋友为兄弟等等,社会由此而为一大家庭,因此中国人往往讲求亲情、情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依靠情感来维系。若一旦发生纠纷诉诸与诉讼,必然有伤情感、颜面,亦为周围人耻笑,陷自己于另类。所以民间诉讼往往不兴,多为自行化解。
  由此可见中国人之不健讼也受到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有其根源所在。
  而且中国历史上许多王朝都在统治过程中采取抑强扶弱的政策来巩固自己的统治。这一政策本身就在于缓解社会上的矛盾,例如均田分地,禁止强梁兼并,限制田地数量的最高限等办法来保证土地上不至于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而其目的在于缓解社会冲突,安定社会以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消解诉讼多发之不利。其次,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来限制商人的财力极端扩长,缩少两极差距。而其在法律上的表现为,严治管理犯罪,防备其扰民,对贪赃枉法以及监守自盗之人也严加处理,而地老病幼弱女子皆不与正常男子同刑,也或者赎罚减半,这些都是抑强扶弱之举。这些政策多为保育措施,本着儒家仁政的思想而生,发生讼源消件减之效果,不能不说没有功劳。
       三
  我们知道今日所说之权利一词为外来词,伴随西方权利(right)观念之引入,有正当合理之意。因此对于西方人来说他对自己的利益享有权利,对实施一正当合理之行为享有权利,可对抗于他人。因而对于一个人来说受教育就是“我”的权利,若有人妨碍,便是侵犯“我”权利。可是有多少人在中国古代社会听说这样的事,一个人可以跟自己的父母说我要上学,但万万不会说我有上学的权利。上学的权利来自于父母的给予,有待于父母的承认、认可。权利是别人认识出来的,承认后存在的,不在于自己来主张。
  说到这里,顺延上文所提中国之家庭生活所生之伦理本位,由于其崇尚之“礼、信、仁、智、义”,所以人与人之间在情感维系之外,又多出这么一层道德上之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又表现为彼此之间的互义务。所以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很少规定权利,只规定义务,在此义务是本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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