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国古代崇尚道德,主张以“礼”治天下。在法制方面采纳“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的模式,法制在治国方略中是放在附从地位的。“孔子把这一思想发扬光大,认为‘道政齐礼’‘民免而无耻’,只有‘道德齐礼’,民才‘有耻且格’[2]。可见中国古代社会中,一切纠纷一旦产生,都应先诉诸于道德规范来调整。一有纷争便直接去主动通过诉讼途径,便是不理智,有悖于道德,又为周围人所耻笑。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讼”观念主张建立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不赞成诉讼。为此,孔子说过这样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在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各个时代,这样的观念也成为古代统治者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对于饱读儒学经典通过科举走上仕途的地方官来说,他们往往是执掌纲常伦理教义的宣传者,他们以道德教化处理民间纠纷,由于崇尚无讼,也必然带来厌讼、贱讼。[4]故此古代县衙门口总有这么一幅对联:
为士为农,有暇各勤尔业,
或工或商,无事休进此门。
可见中国古代统治者是不主张诉讼的,而且通过道德说教来限制其存在,并以道德之方式来解决,又辅之以刑罚,因此往往民刑不分。比如民国时期法学大师陈顾远就有此论:
既尚乎礼,民事则以道德慰劝为贵,刑律之外遂无民律:即诉讼本质之为民事者,同亦视为失礼而入于刑,能调解而调解之,不能则以刑罚使服,此又周礼注疏所谓狱事重于讼事也。[5]
而且诉讼一旦落败,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人身受辱亦再所难免,如此以刑制讼,恰在于“刑期于无刑”,实质上表明其目的也在于无讼。
第三,中国古代生产之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行自然经济之体制,社会组织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大多同姓大家族聚居在一起形成村落;另一方面自然经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与人交往则较少,社会关系较为简单,所以诉讼也就较少。即便有纠纷也大多在家族、宗族内部得以解决化解,出赋税交纳外很少与官府发生联系。
第四,同时如果注意古代法制史实会注意到一个特别的现象:中国古代的讼师(近乎与现代的律师,但又与其不同)常遭官府另眼看待,被列如严打之例。由此可见通过通过讼师帮助诉讼主张权利难免不受重视。然而这里面当然是有一定原因在里面的。讼师之兴讼狱之事,在统治者看来是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故而大为压制。
然而对于对于以上说法,本文有如下观点需要指出:许多民事纠纷多通过道德途径来化解,就并不见能得其圆满。不便于不通过诉讼解决,并不代表老百姓不愿意诉讼或厌讼和贱讼;老百姓有可能受多种压力,在权衡各方面利弊上不愿意采取诉讼途径更应该考虑进去。本文在后面会加以论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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