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掏空上市公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掏空上市公司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
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上市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的对象是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还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掏空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着想,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经营、管理公司业务或者财务的条件,如采购、销售商品、签订、履行合同等。这里的“操纵”是指,利用上市公司的名义而行谋取自己利益之实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公司行为,但实质是为个人私利服务,以公谋私、化公为私。根据本条规定和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情况,掏空上市公司行为方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