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高校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借助这一原则可以对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合法、合理、适当提供客观评价标准,减少该权利行使的恣意性,切实保障学生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秩序与学生基本人权的双重实现,维护学校与学生的内部协调关系。
四、违纪处分权的法治化措施
教育领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核心任务人才培养关乎着国家宗旨、社会进步、甚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它必然受到人们的尊重,成为人们心中的一块净土。然而近几年来发生的多起高校诉讼案却使人们开始改变对这一片净土绝对崇尚与尊重的一贯想法,无数质疑纷纷投向高校,学校在人民心中的绝对权威地位开始动摇并岌岌可危,而高校违纪处分权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是滥用正是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用审慎的眼光来看待高校违纪处分权?如在尊重高校违纪处分权的基础上对之加以合理规制?这不仅仅是教育领域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作为社会的一员也深感责任重大,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以求抛转引玉,引发更多人的思考,从而为高校问题的迅速解决尽上绵薄之力。
(一)完善的高校法制体制
法治社会强调的就是法律至上的精神,任何领域的任何行为都必然在法律的框架下作出,高等学校虽然享有自主管理权,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依法治校”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开展教育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正是
教育部《意见》关于学校如何正确、合法行使其权利方法的最佳诠释。但是要做到“依法治校”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所依之法必须符宪、合法、合理,符合广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这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整体要求。针对目前教育立法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与时俱进,修订、完善教育法律规章。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教育体系内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原本以学校“家长式”权力为主的领域内出现了学生越来越高的呼声要求去限制学校的权利,教育主体地位由学校逐步转向学校与学生同等甚至倾向于学生的趋势,这种教育体制的转型必然出现“新旧势力”的对抗,一方面学校为尽量维护自身权威和地位对学生严管厉罚,另一方面学生又为保护自身权益不断与学校权力相对抗,权利冲突不断加剧,教育活动中新问题层出不穷。在这种环境下,教育要完成其根本任务达到最终目的就必须有适应新情况应对新问题的能力,该能力的来源不仅仅在高校本身,立法也有责任为高校这种能力的培养提供一个相对符合现实状况的法律环境,因此立法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教育立法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思想。
“以学生为本”是指教育立法决不能通过偏重对学校权力的保护,而应当将保护学生权益作为教育立法的重点。学生作为求学者要成为一名符合国家标准的人才,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良好的学习环境不仅包括校园秩序良好、教师队伍素质高,还应包括学生自身权益免受他人侵犯,权益保护有充足的保障,而我国当前教育立法呈现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学生的具体权益保护明显不足,导致学生权益受损救济无门,梁启超先生曾言:“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笔者在此却想说:“凡学生之所以为学生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知识文化,二曰权益,二者缺一,时乃非学生。”因此教育立法必须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作更大努力。鉴于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其具体权益既包括作为一名公民的公民权利,又包括作为学生的特殊的学生权利,权益内容相当宽泛,因此建议制定一部《学生权益保护法》,该法将学生的每一受教育阶段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机制具体明确。有了该法作为参照依据,学校在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必定会“处处留神,步步小心”甚至“一步三回头”,学生也可以此为法律依据行使抗辩权。
(2)适时修改落后条款。
所谓“适时”是指立法必须恰当、及时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迅速回应,不能让问题一而再地成为问题。“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于关乎国家生死命运的人才教育,立法也应将之看成关注的重心并不厌其烦地不断自我完善,以配合教育问题的迅速解决,而不能再像原
《规定》一样15年才修改一次。
2、限制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权限,将该权利的范围逐步细化。
例如新
《规定》第
二十五条:“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就对学校违纪处分权的对象十分的不明确,应该将其具体化,明确“违法、违规、违纪”具体达到什么程度才给予违纪处分,如,对于违法问题,违法
刑法由国家管制,一般违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且由公安司法机关给予学校建议给予违纪处分。而对于一般违规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导高校明确规定。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但是可以为学校行使违纪处分权提供更明确的标准,这不是对高校自主权的过分干涉,而是为了使得高校违纪处分权走向法治化轨道,更好的实现其自主权。
3、与法俱进,及时修改完善高校校规。
国家法律规章由于考虑达到各高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不同,只对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规则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更多的则是授权学校通过制定校规形式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行为,因此校园自治规则——校规发挥作用的机会往往比国家教育法律规章多,直接关系到学校违纪处分权的行使依据和行使方式,也直接关系到学生权益状况问题,在其立改中必须坚决贯彻以下几点:
(1)高校要积极领悟法律精神,内部自治规则的制定以国家法律规章为基础和主要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必要限度,也不能与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校要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态,保持与法俱进,化被动为主动,提高校园自治规则的应变力。校园规则的修改必须与国家法律规章的变化一致,并将修改部分及时向全校宣布,作好宣传工作,并认真执行。
(3)学生的具体权利在校园自治规则中要有充分的体现。校园自治规则不能只强调学校在管理方面的职能,更不能加强学生的义务。
(4)校园自治规则的规定必须明确,不能有含糊、语意不明,用语必须标准、规范,不得带有对学生侮辱性的文字。否则这样的规则不能具体对学生行为产生规制作用,其制定就毫无意义,只能平添学校裁量权。
(5)学校制定修改校园自治规则时应广泛征求全校师生的意见并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学校应该以书面解释的形式给予意见提供者不采纳的原因。
(二)完善违纪处分程序规则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必须遵循严格、正当程序规则,以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来行使其违纪处分权,并做出合法合理的决定。这样才可以保障其对处分结果的绝对权威,使学生欣然接受,最终达到教育的效果。学校不是司法机关,我们不可能要求学校行使违纪处分权时所遵循的程序规则像司法程序那样严格、正规,但是为保证裁量结果的公正性、正确性,一些必要的程序规则必须严格遵守。
1、 作出违纪处分前须注意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