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际渗透与法哲学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
法哲学与相邻学科的发展是密切相关联的。哲学及其他学科的每一次学术思想运动,都必然在法哲学中得到回应。众所周知,自从德国数学家兼哲学家弗雷格(Gottlob Frege,1848-1925)出版《概念演算-一种按算术语言构成的纯思维的符号语言》(1879年)以来,现代西方哲学发生了所谓的“语言学转向”,即哲学经历了一个从形而上学、到认识论、再到语言哲学的自然进程。至20世纪60年代,符号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的发展,渗透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1960年,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1900-)的《真理与方法》的问世,又使“诠释学”(Hermeneutik,又译解释学、释义学)理论在德国学界引起反响。另一方面,战后重组的“法兰克福学派”及其批判理论,美国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mffy,1901-1972)的“一般系统论”,也在德国各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德国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的法哲学就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蕴生和发展的。
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不再囿于传统法哲学讨论的范围,而是在多学科相互渗透、交叉的层面上拓展法学研究的领域。法学家们运用符号学、语义学、修辞学、语序学、诠释学等理论与方法研究沟通行动过程中的立法与司法、法律语言、法律规范的效力,建构法律诠释论,进行法律的逻辑分析,等等。其中,慕尼黑大学教授A·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的法律诠释理论和比勒费尔德大学教授N·卢曼(Niklas Luhmann,1927-)的功能结构的社会系统学说,代表了当时德国法学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A·考夫曼是G·拉德布鲁赫的学生。他在海德堡求学期间(1946年)曾兼听诸名家(如卡尔·雅斯贝尔斯、阿尔弗雷德·韦伯)的课程,涉猎领域广泛。考夫曼在思想上受希腊以来的经典学说,尤其是晚近的南德意志新康德主义价值论(拉德布鲁赫)、存在哲学(雅斯贝尔斯)、诠释学(伽达默尔)和人类学(勒维特/Lwith)的影响较大。1957年考夫曼发表其法哲学奠基之作《自然法与历史性》(Naturrecht und Geschichtlichkeit),确定了他的法律诠释学发展的基本方向。20世纪60年代以后,他又先后发表《关于克服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思考》(1960年)、《过错原则》(1961年)、《法律与法》(1962年)、《法的本体论结构》(1962年)、《论当代法哲学的处境》(1963年),《法与善》(1964年)、《法律国-法官国-法治国》(1964年)、《自由法运动》(1965年)、《类推与“事物性质”》(1965年)、《语言作为诠释学视境》(1969年)、《认同与分歧》(1972年)、《由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到法律诠释学》(1975年)等文章和有关著作,逐步建立起法律诠释本体论体系。[4]
相对考夫曼而言,N·卢曼的学术贡献的影响范围更为广泛。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卢曼相继发表论文和著作,数量达数百种之多。其内容涉猎哲学、宗教、经济、心理学等多种人文学科。他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学著作有《通过程序的合理化》(1969年)、《社会学启蒙:社会系统论集》(1970年)、《法律系统与法律教义学》(1974年)和若干篇论述法学理论、法学方法论的论文。以T·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学说为基础建立的结构功能主义系统理论,是卢曼大量著作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被称为“新实证主义”的一种,[5]多年来在欧美学界激起不同的反应。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顺应时代多学科相互整合的发展趋向,德国法学界于1970年创办《法学理论》(RECHTSTHEORIE)杂志,对于推动德国法学与多学科渗透并走向国际舞台,起到了很好的沟通作用。该杂志由当时德国和国际上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和学者K·恩基施、H·L·A·哈特、汉斯·凯尔森、U·克鲁格(Ulrich Klug)和卡尔·R·波普(Sir Karl R.Popper)担任主编,K·阿多麦特(Klaus Adomeit)、W·克拉维茨(Werner Krawietz)和A·波德莱希(Adalbert Podlech)负责编辑出版。《法学理论》是一份面向国际的关于“法的逻辑、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的杂志,每年出版1卷及1-4期副刊,登载当年德国及国外法学家们的论文、报告、书评,或以“专辑”形式出版德国当年优秀的法学博士论著、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和德国、奥地利及其他国内分会的学术讨论会论文,及时反映国际上法学研究的最新成就。通过该杂志,我们也可以大致了解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法哲学发展的模样。
(三)新一代法哲学家的成长与德国法哲学的繁荣(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战后德国法哲学,经过三十多年的恢复重建和发展,至20世纪70年代末才真正摆脱了冷清的局面,而逐渐走向繁荣活跃,重现了它在国际法哲学界的重要地位。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法哲学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法哲学家群体结构合理,年轻一代法学家迅速成长并在国际舞台上崭露头角。这一时期,老一辈法学家,如C·施米特(Carl Schmitt)、K·拉伦茨、K·恩基施、U·克鲁格、W·麦霍费尔等人都年近古稀,但不辍笔耕;五六十年代成名的中年一代法学家,如A·考夫曼、N·卢曼、W·克拉维茨、R·德莱尔(Ralf Dreier)等人,经过几十年辛勤耕耘,在学术上均有所建树,成为德国法哲学界的中坚力量。尤其重要的是,像R·阿列克西(Robert Alexy)、U·诺伊曼(Ulfrid Neumann)等一批年轻法学家的脱颖而出,给德国法哲学界带来了一股勃勃生气。新的一代法学家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不断开拓法哲学研究的新领域,相继在国际前沿的法学课题上作出了独创性贡献,不仅受到国际上法学界同行的肯定,而且也为哲学界的学者们所关注。
(2)法学新学科日渐成熟,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法学研究处于理性论证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多学科渗透融合的潮流,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已在法学领域产生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尤其是近年来,一批运用当代最新方法论研究法学问题的论著不断问世,显示出德国法学的强劲实力。这些著作主要有G·斯特鲁克(Gerhard Struck)的《语序法学》、J·哈伦堡(Jan Harenburg)的《科学与实践之间的法律教义学》(1986年)、H·柯赫(HansJoachim Koch)与H·吕斯曼(Helmut Rüβmann)的《法律建构学》(1982年)、W·加斯特(Wolfgang Gast)的《法律修辞学》(1992年)等。而最能体现科际整合优势,以法与实践理性为讨论范围(论域)的法律论证理论,成为近20年来德国年轻一代法学家们谈论的主题话语(Rede),有关的法学专著也相继问世。这其中有U·诺伊曼的《法律论证学》(1986年)、R·格罗施纳(Rolf Crschner)的《对谈与法学》(1982年)、E·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的《法学中的论证》(1991年)、E·本德(Elmar Bund)的《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1983年)等。在此方向上,当时最有成就的年轻法学家是哥廷根大学法哲学博士、后任基尔大学公法和法哲学教授的R·阿列克西(1945-)。他于1978年出版博士论文《法律论证理论:理性商谈论作为法律建构理论》。该著作确立了他在整个国际学界的学术地位。在以后的数十年中,阿列克西又先后出版《基本权利论》(1985年)、《法的概念与效力》(1992年)、《坚墙防护:论法、道德与惩罚性之关系》(1993年)等著作,在国际上著名法学和哲学杂志上发表论文40余篇,从多方面就实践商谈论、法律原则、法律论证的规则、法律决定的逻辑分析、法律论证与实践理性之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深层的诠释。阿列克西的论著被译为多种文字出版,远播至北欧、英美、西班牙、意大利、南美诸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