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人权公约:人权普适化的理论背景
如前所述,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并与自然法传统密切相关。根据沈宗灵先生的研究,“西方人权学说,总的来说,是以唯心史观为思想基础的。具体而论,二战以前的人权学说主要是以自然法和功利主义两种思想为基础。”“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思想基础,除了继承与改造战前的自然法学与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增加了从自然法思想演变而来的抽象的正义论和人本主义。”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人权两公约的产生乃是借助西方人权话语来关注人类现实的,其基本视域与思想因而带有浓厚西方人权思想的痕迹。尽管在起草这些文件的过程中,各方存在着激烈的冲突,但西方文化及价值观的主导地位使得国际人权法一开始便笼罩在西方人权观及文化视野之中。因而,对于《世界人权宣言》西方视野下的人权价值,A••J•M•米尔恩做出如此批评,“在许多国家,尤其在组成所谓‘第三世界’的国家,这种理想标准无可避免地成为乌托邦。尽管《宣言》声称具有普遍性,但它所规定地权利有许多简直与这些国家全然无关。”而W•霍勒曼认为的“人权运动”则是“一场动态的历史进程,它(主要)是西方推进人权的行动,非西方针对西方人权创议所作出的反应以及为使冲突各方处于和睦状态而做出的道义上努力等几方面所构成。”针对西方文化思想背景与国际人权法,我们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关系,以期正确认识人权普世化的历史。
笔者认为,当今国际人权法的理论视野与西方关于人权与社会的价值预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人性尊严的哲学基础。在国际人权法里,“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是个极为醒目的概念。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共有5次出现“尊严”字眼,序言两次,然后依次出现于第1条,第22条与第23条。《宣言》序言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该条说明:第一,人类尊严乃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第二,对人类固有尊严的承认,乃是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本条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的序言又一次强调:“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两公约序言除重复《宣言》的这种人的“固有尊严”表述外,还“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更是“承认并肯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 这就说明世界人权法中的具体人权名目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人的尊严”本身。西方学者对此做了很高的评价,如Klaus Dicke认为,“人的尊严的概念是联合国宪章带给国际法的一个最重要及最有革新性的要素,”“人权宣言不仅是历史上第一个将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基础的权利文献,……它也发展了尊严的概念以建构宣言的普遍性。”实际上,人的尊严概念尽管与西方自然法以及宗教哲学传统有着深厚的渊源,展现一条从抽象的人的属性出发证明人权正当性的路径,但抽象人性尊严作为人权的基础,既留下何谓人的尊严的无穷争论,又无法解决大量进入人权领域却与人的尊严并无直接关系的人权问题。国际人权法对于人权的来源问题上采纳西方人性论的人权合法性论证路径,试图以一种抽象的人的属性作为人权的根基来解决人权的普遍性适用问题,这种根基本身便无法获得普遍认同,也与第三世界以及社会主义的人权证立观相悖。
(2)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的智识背景。国际人权法除了在人权的合法性问题上立足于西方抽象人性论的证立路径外,对于权利来源本身也深受自然法传统的影响。用A•罗森鲍姆的话来讲,“人权的演变历史是同所谓自然法传统联在一起的,”“对《世界人权宣言》作品具有压倒一切影响的人权原理是西欧对人权的解释,它是自然法传统演变而成的一个概念。”但是,即使在近代,自然法学说对于权利来源就有着不同的理论体系与不同的论证路径,格劳秀斯、斯宾洛萨、霍布斯、洛克、卢梭、潘恩等都有着不同的言说。当代的自然法思想与近代相较,其内涵更是相差甚巨。自然法学说对于权利来源的共同特点是:人权不管是基于上帝、自然法则、理性,抑或抽象的人的属性,它们都是天然拥有的,恒时恒地普遍享有普遍有效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必他人授予,不需国家认可,先于任何国家法定权利。近代的人权宣言很好地体现这种人权观。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种“天赋人权”“生而固有”的规定同样见之于国际人权法。《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1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称:“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第1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宣称:“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第2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