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人权阶段。“二战前,人权问题很少在国际政治中论及。”人权问题主要是个国内问题,很少进入国际视野。如Scott Davidson所言,“人权的国际关注是个相对近期的现象,尽管人权可能意指二战前那些影响人道主义观点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但只有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生效后,我们才有可能论及国际体制下人权的系统保护。”当然也不可否认,在19世纪已经出现部分人权成为国际问题的现象,如1926年的国际禁止奴隶买卖的多边公约,一战后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某些劳工的权利问题以及国联对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的保护问题等等,但“问题要成为国际行动的主题一般只有在重大事件出现并凝聚认知才有可能,”人权也不例外。人权问题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书中的实例是1942年1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该宣言宣称:“深信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对保全其本国和其它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 1945年6月26日订立的《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和“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两项宗旨。《宣言》和《宪章》对人权规范的条款是全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的深刻反思。其主要原因则在于对二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主义对人权粗暴践踏的历史反思。倘要避免这种人道主义灾难的重现,单纯依靠传统国内人权保护的方式是无法有效防止这种状况的,国际人权保护的机构设置、机制与制度安排变得必不可少。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正式诞生。其后,联合国又于1966年12月制定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前者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后者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自此,人权问题大量进入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从而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构成要素”。到目前为止,联合国系统内部已建立了40多个人权机构,1993年又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处理人权事务。除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体制之外,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也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国际间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影响也非常积极。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上,也出现长足的进步。在这个阶段,人权话语和价值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人权国际制度化趋势愈发明显。尽管在人权问题上世界各国继续存在形形色色的冲突与斗争,但谁也无法抹杀人权价值取向,谁也无法阻挡人权制度普世化的发展趋势。一个“普世人权”的时代已经降临。
二、 国际人权公约的普遍性内涵
人权是普遍性的吗?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的冲突。一般而言,前者主张人权价值与制度上的普遍性,大都认为“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对之共同表示尊重的规范和标准。”而后者则主张,“宗教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领域的地方或地区文化传统决定一个国家的个人对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享有及其范围。这种差异只有放在不同的文化背景这个大的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在这种观点看来,并不存在一种普遍道德,因为世界据说一直是以文化多样性为特征的。” 尽管对于二者的争议存在各种理论形式,但当今国际人权法则是信奉人权价值与规范的普遍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表达了这种信念,其宣称:“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有效性是毫无疑问的”,“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固然,民族特性与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需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与非选择性。”实际上,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人权普遍性的观念。如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期间,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曾对记者发表谈话,也明确肯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他说“人权有共性,即普遍性,联合国通过了几十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书,就是普遍性的一种体现。但人权问题也有特性。这种特性是由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和观念以及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造成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谈论人权问题,要兼顾共性和特性两个方面。而一些发达国家只讲共性,却不愿讲特性。”问题在于,人们应如何看待国际人权公约中所包涵的人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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