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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与评价

  第二个特点,中国社会转型的秩序治理服务于社会转型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表现出明显的“政府推进”特征。
  新时期中国法律的重建最初被视为防止再度发生政治动乱的必要措施,后来又被看成是服务和推进“四个现代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手段。在八十年代的改革探索时期,法律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是秩序治理的特点。此时的法律角色是服务性的和辅助性的,学界为此一直抱怨法律的作用过于消极和滞后。从九十年代起,法律担负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法律体制的任务,人们希望以新体制催生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在这中间,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法律运行被赋予的一项突出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持社会稳定。进入二十一世纪,法律又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具。就前后比较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对法律的要求,已经超越了前期保持社会稳定的消极性角色,因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显然不是简单地维护秩序就能够实现的,它要求法律更多地描准和解决那些根源性的社会矛盾,而这种要求在此前“保持社会稳定”的口号下,却经常是被压制下来。
  无论前后期目标的变化如何,法律的独特价值并没有特别地受到尊重,人们(主要是官方)更多地看到的是法律的社会意义。因此,与在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所能见到的情形一样,法制的恢复与法治化方向的改革很少被视为是一件孤立的事情,而是中国走向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的一部分。
  通过这些阶段性的对法律及秩序治理的要求来看,中国秩序治理表现出了很强的次序性,体现了努力把握秩序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关系的某种实践智慧和对整个社会转型进程的总体把握。法律的作用及法律改革被看成社会改革进程的有机部分,它们必须与社会总体改革进程相配合。当然,中国也为此付出了必要的代价,如合理的行为预期迟迟无法有效地建立,在渐进式改革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平缺失和效率损失,政府自身改革的迟迟不到位,特别是支持社会长久平稳发展的政治制度框架尚待建立等等。
  第三个特点,中国转型的秩序治理与大规模的法律知识普及运动相结合,是一场以国家党政力量普及法律知识、催生法律秩序、治理社会问题,以法律驾驭转型社会的综合性的社会实验。这在世界各国社会转型的秩序治理中是鲜见的情况。
  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初期,从1985年起,中国启动了一场为古今中外罕见的、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有亿万人接受教育的普法运动。发起这场运动的基本动机,是为了改变中国民众千百年形成的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的习惯,以期形成一个为现代国家所必不可少的法治秩序。具体说,普法运动的动机又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一种现实的动机和眼前的考虑,即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在农村地区则是要克服八十年代初开始出现的相当一批村级党政组织严重瘫涣的现象,形成一个大多数群众和多数党政干部自觉守法的局面。只有这样,中国的农村经济现代化才有可能顺利进行,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出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恶化的局面才有望得到扭转。另一个动机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和长远的信念,即只有人民知法懂法,才有能力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事务的权力,中国的民主法制才能有真正的群众基础。在这两方面动机与考虑中,前者肯定是更迫切和更重要的,它规定着普法运动的初始目标。 截止到2005年,中国已经实施了第四个5年普法计划。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角度说,成效是应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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