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房屋拆迁中,主要的补偿措施有两个: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由于现阶段实行的货币补偿中补偿款数额较低,而商品房的房价在飞涨,大部分人认利用这部分补偿款无法买到合适的商品房,因此出现了一批因拆迁而形成的“打游飞“人群 。出于这种考虑,房屋置换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同时考虑到拆迁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低收入人群,利用经济适用房进行置换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表面上看,这些措施对拆迁户比较公平,并且免除了一些社会隐患,事实上也就降低了解决此一问题的交易成本,是一个有效率的选择。但实际上这样做也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现阶段经济适用房仍属于紧缺商品,政府为了保证分配的公平将此一分配权独揽于手中(当然,这也是大部分人赞同的做法,相比较政府与商人,大家还是更信赖前者)。房屋有限,但居民对获得房屋的欲望却是无限的,为了夺取到有限的资源,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国家之间势必会展开一场旷日持久的竞争。为了达成这一项交易,居民与国家双方耗费的成本是显而易见的,高价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有的甚至已形成了相对“规范化”的运作体系,政府官员因房屋改制过程中涉嫌经济问题频频落马,这些时常见诸报端的新闻印证了我们的判断,而这些都是被我们忽略了但却现实存在的成本损耗。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有人会提议在政府机构中另设一监督机构,专门负责监管这一过程(这可能是现阶段最常用的补救措施),但是我们并不能保证监督机构本身的公正性,并且这一行为显然会陷入一种“猫鼠怪圈”中 ,继续加大了完成这一交易所需要的成本。也许还会有人提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扩大经济适用房的数量,让它不再“奇货可居”。但这很有可能仅仅完成了矛盾的转移——将原先居民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与国家之间的竞争转移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国家之间。因为国家不可能亲自去建房(这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模式,并且政府亲自参与也不会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将任务派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为保证自己利润的最大化(多建造经济适用房利润明显会降低),显然会不遗余力的去同政府“交涉”,这时产生的成本可能并不比居民单个交涉时产生的成本低。
论述到此,我们可能只说明了一个问题:在大家看来极为简单合理的房屋置换也是会产生很大的交易成本的,并且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和不合理,这种方式也不是一个完美的选择。当然,这一问题我们也没有说完整,到底采用哪种方式补偿,我们没有得出结论,而事实上这些问题也根本不会得出确切的结论,我们要做的只是尝试着把每一个思路回归到社会中去分析清楚,最终的决定是一种综合选择的结果,并且这里面还会掺杂有一些偶然因素的作用。作为此一进路的分析,我们能得到的可能也仅仅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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