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根本违约
花育萍
【摘要】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是一种性质最严重的违约,与一般违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正确理解和确认根本违约对于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而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有非常大的意义。
【关键词】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后果 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
【全文】
一、 根本违约的界定
(一)根本违约的历史渊源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产生的一种违约形态。英国法历来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担保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条件和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违反条件将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后者则无权解除合同。
英美
合同法在确定根本违约方面,经历了一个从以违反的条约的性质为依据到以违反合同的具体后果为依据来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过程。[1]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制度。根据《公约》的规定来看,《公约》实际上只是根据违约的后果决定根本违约的问题,而不是根据违约人违反合同的实际性质来决定这一问题的。可见《公约》的规定实际上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经验。
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款可以说是对根本违约的规定。
(二) 根本违约的性质及内涵
根本违约是与一般违约(也称非根本违约行为)相对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违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本违约,一是一般违约。而按照《公约》规定,两者是以当事人违约的行为后果来加以区分的:即其违约的行为后果是否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根本违约的性质是情节最严重的违约,其情节的严重性导致对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根本违约从法律性质上等同于不履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了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答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按照《公约》的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此处所称“实际上”的含义,按照许多学者的解释,包含“实质地”、“严重地”、“主要地”的含义。因此表明了一种违约后果的严重性。所谓“有权期望得到的东西”实际上是指期待利益,即如果合同得到正确履行时,当事人所应具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这是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第二,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答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公约》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把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作为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