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根据刑法自身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尽管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可以做出刑罚或轻或重的选择,但我们的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如何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以后,关键在于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加以贯彻,不使其虚置。我认为,在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中,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是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目前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由于我国刑法中的死缓,虽然属于死刑的执行方法,在逻辑上当然包含在死刑范畴之内,但由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除极个别以外都不再执行死刑,因而我将死缓归入生刑而非死刑,这里的死刑专指死刑立即执行。所谓死刑过重,一是指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二是司法上死刑适用过多。与死刑过重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生刑过轻,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平均执行10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平均执行13年。我国的生刑与我国的死刑相比过轻,正如人们所讲是“生死两重天”。以犯罪时年龄30岁计算,一个人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除非执行死刑,否则,即使判处死缓,在50岁以前就能获得自由重归社会。生刑过轻导致对死刑的挤压,这也是我国死刑大量适用的一个不得已的原因。显然,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是一个过分倚重于死刑的刑罚结构。将刑罚威慑力标示为100,那么80分是定罪死刑获得的,生刑只贡献20分。我国刑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既不是刑罚过重,也不是刑罚过轻,而是刑罚的轻重失调。为此,必须对刑罚进行结构性的调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重新配置刑罚资源。我的基本思路是:限制死刑,加重生刑。通过对死刑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将死刑适用率大幅度降低。这当然有很大难度,甚至存在某种政治风险,但死刑之减少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为减轻由于限制死刑带来的治安压力,应当加重生刑。具体而言,死缓原则上关押终身,非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不得假释。无期徒刑大部分也应关押终身,少数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假释的,实际关押不得少于30年。有期徒刑上限从现在的15年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从现在20年提高为30年。经过这样的调整以后,在刑罚威慑力100分不变的前提下,死刑的贡献率从80分降低为20分,生刑的贡献率从20分上升为80分。当然,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考虑逐渐地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我认为,刑罚的轻缓化是一个过程,刑罚由重到轻,不可一蹴而就,应当实现平稳过渡。由于加重生刑,必然带来监禁成本的大幅度攀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轻罪实行非监禁化。其中包括: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尤其是对于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凡是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缓刑。二是假释的适用经常化,对于犯罪虽重,但经过改造以后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除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以外,尽可能地予以假释。三是提高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通过对轻罪推行非监禁化措施,可以节省大量的监禁成本,将这些监禁成本用于解决由于加重生刑带来的监禁成本提高的问题,两相抵销,不会增加过多的监禁成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