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的慎重性
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废除死刑。然而,不能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大量适用死刑。相反,应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这是因为:
其一,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政府“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全面修订
刑法时,采取了原则上对死刑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的立法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上,1997年的刑法典中的死刑较之于之前立法中存在的死刑相比,是略有减少的。1997年
刑法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挂有死刑的罪名除了重复计算以外,一共有71种。而1997年
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是68个,其中67种是原来就有的,增加的一个罪名是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不可否认,这部
刑法所贯彻的原则还是少杀慎杀。
其二,慎重适用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判处死刑问题上仍然有宽严相济的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在适用
刑法时必须考虑从宽处罚的可能性,就死刑政策而言,这个刑事政策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严重的犯罪必须判处死刑,但如果具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时候,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依法宣告死缓或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际上蕴涵着慎刑的要求,所以严格适用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贯彻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其三,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务实而稳妥地逐步废除死刑,符合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刑罚发展趋势。自从1863年委内瑞拉首先彻底废除死刑以来,世界性的废除死刑运动一刻都没有停止过,而且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坚持适用死刑的国家在逐年减少。截至1981年底,世界有2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完全废除了死刑,而到2006年9月5日,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跃升到88个。在25年内,有61个国家加入了完全废除死刑的行列。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如果我国不对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不仅与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趋势背道而驰,而且也必将影响我们在国际上的利益,影响中国
刑法在国际上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