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空调车的经营成本考虑与履行合同义务之冲突
本次事件中提到公交公司为了平衡经营成本支出,最大限度是减少经营成本,在起点站出发时才发动发动机开始工作,至于经过几站地才让车内温度升到标准的温度,从节省经营方面来说是可以理解的,是公交方面从自己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可是,承运人方面又从乘客的角度考虑过没有,乘客上车时就支付了相应对价,换取空调车的空调服务是理所当然的,也是乘客的合理要求,应该得到保障的和无条件的,其实,承运人给乘客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其全面履行合同的表现,是承运人全面、适当时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这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民法学上义务,更具体说是
合同法上的义务,是不能以节省经营成本的因素来对抗合同义务的履行。节省经营成本是承运方内部行为,是与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不能相互匹配的,节约成本是内部的经营行为,无法对抗外部的合同履行行为,不能由于减少经营成本而不全面地履行合同,在本次事件中表现为不提供空调服务等。而且在可以免费乘车的情形下消极地不承担相应义务,在刷卡机不能工作时为了增加经营收入而拒绝持卡乘客上车,也是承运人的合同履行义务。总之,空调车的经营成本问题不能成为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内部行为无法对抗外面的合同履行,以体现对广大公众利益的保护。
【注释】 本文与其是说与北京空调车的民法学对话,主要是为了说明事发当天该公交车的违约行为及其违约责任,行文的过程不是以对话的形式出现,但目的是为了表明乘客与承运人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与协调,表达出众多乘客对北京空调车的所作所为的一种民法学回应,指出其违约行为的存在和严重性,表明作为乘客一方从民法学角度向承运陈述自己的意见,彼此间还是可以形成间接的民法学对话。同时,为了表达的方便,有些地方没有严格考虑到北京空调车、公交公司、承运人等概念的严格区分,是在于行文的过程尽量地符合常规语言,在严格的“法言法语”上可能有些不严谨,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笔者觉得有这些问题上的过于“法言法语”使一般读者难以接受,并不是表明笔者不懂得彼此间的严格区分。
]江平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